• 2022-05
  • 19
【上海靖予霖刑辩道场116期】倪雨苗主讲《揭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神秘面纱》
2020年7月8日晚六点三十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16期刑辩道场,由靖霖刑事律师机构毒品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靖霖杭州所副主任倪雨苗律师为大家主讲《揭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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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晚六点三十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16期刑辩道场,由靖霖刑事律师机构毒品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靖霖杭州所副主任倪雨苗律师为大家主讲《揭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神秘面纱》。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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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律师先用一个生动的视频将话题引入至新精神活性物质。接着,她解析了毒品概念、分类及新精神活性物质定义、分类等。 

其次,倪律师介绍了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特点:

• 涉案数量大

• 行为人惯于利用立法列管速率与毒品更新速率的“时间差”

• 成分复杂,毒性各异,对中枢神经作用各异

• 形式多变(蓝精灵、小树枝、LSD邮票等),吸食方式多样

• 制造、走私罪名占比升高,邮递渠道为主

• 暗网成为新的交易平台,通过比特币等结算

倪律师还分享了2019年杭州首例LSD邮票案和2017年中美联合破获的河北邢台王凤玺案两个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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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倪律师梳理了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的四大辩点:

一:定性之辩

1.管制文件

• 位阶低、非国家规定

• 管制程序

2.医疗用途

• 事实上有医疗用途,尚未调整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种目录

• “武汉会议纪要”及其理解与适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82条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

二:主观之辩

1.性质明知与否

• 明知与否综合判断

• 推定明知的10种情形

2.去向明知与否

三:量刑之辩

1.数量之辩

• 一般而言,依据折算表的标准加以折算,确定量刑,但是司法实务中也并非如此。(案例参考、列管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粗糙、最新实验情况)

• 没有折算表参考标准的,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一般宜在第一档法定刑量刑幅度内确定刑罚。

• 新精神活性物质混合物分四步量刑

2.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

2016年《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慎用死刑

• 鉴定意见必须进行含量鉴定。

• 没有量刑的数量标准,也没有其他毒品的折算标准,应基于大连、武汉会议纪要的精神,从轻就低量刑。

四:财产刑之辩

没收部分财产的数额、罚金数额应与案件中的犯罪所得相当,列管前向境内外销售该物质、向境内外销售非列管化学品的获利,不能作为确定没收部分财产及罚金数量的依据。(孙小芳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与犯罪所得7-10万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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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环节

倪律师的课程研究前沿、内容专业,赢得了在场同事的一致好评。其中,杨磊律师的点评最为精彩,被评为本场的最佳点评人。

首先,用三句话点评倪主任的授课。第一,“新”中见旧理,不管是何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否归结于毒品,看“目录”;第二,“虚”中见实招,倪主任说没有办过新活物质类的案件,但在这节课中通过案例也讲到了比较实用的辩护技能;第三,“慢”中见高效,这节课的课程进度不徐不疾,但从概念、分类、特点也拓展到了定性辩护、定量辩护和财产辩护等多方面,方方面面都都有所触及。

其次,请教倪主任的问题,关于新活物质“致幻”、“兴奋”、“麻醉”、“镇静”等功效与成瘾性之间是何种关系?律师辩护时能否以不存在成瘾性来论证并非是毒品类犯罪?

最后,给倪主任的建议,本堂课只讲到了毒品犯罪的罪与非罪,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未列入“目录”,也不属于专营专卖的物质,例如“笑气”等,往往会退而求其次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因此,可否在授课时增加此类案件中以“非法经营”定罪的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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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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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吴强律师

我借今天机会谈谈之前在公安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跟毒品犯罪有关的事情:

我多年参与的各种抓捕行动中,唯一遇到几次嫌疑人随身带有枪支弹药的都是毒贩;当前涉毒犯罪的罪名比较多的是买卖、运输、非法持有、留他人吸毒等。

公安的受案的方式有三:一是接受群众举报;二是在办案过程中,从已经抓获的涉毒对象那里获取线索;三是公安主动侦查。

毒品案件的隐蔽性很强,在侦破毒品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设法了解毒品活动的有关情况,比如毒品的总量、种类、数量、隐秘地点、运输方式、人员的构成、有无武装、起运的时间和交付的时间地点等等。前期侦查投入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

接下来很重要的就是抓捕行动。抓捕肯定要选择最佳时机,最好是在毒贩交易过程中抓捕,这样人赃俱获的话,一方面对嫌疑人的精神上打击很大、容易招供,另一方面现场如果能起获毒品的话,最差也有个非法持有毒品来兜底了。

抓到嫌疑人之后,除了审讯室的斗智斗勇外,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尤为重要。扣押缴获的毒品、毒资,现场要对其称重清点;固定对象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查明支付宝等支付方式的交易记录;各种监控录像的调取;寄快递的信息;各种鉴定意见等等。这些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对定罪尤其重要,因为毒贩的口供往往很难取得。那么律师对公安移送的这些证据,能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就是考验律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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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技术顾问 徐跃灵君

今天我围绕一个“鉴”字谈三点体会。

第一个是“鉴别”。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不是可以等同于毒品,或者说是大家目前认为的第三代毒品?严格意义上不可以这样说。因为毒品本身是国家列管的一些麻醉药品或者是精神药品,这是一种国家意志,重点在于“列管”两个字。根据19年底联合国成员国认可的新精神活性类物质其实有800多种,但是我国目前真正列管的只有170多种,其实只有1/4都还不到。新精神活性物质可能在性质和危害上与毒品是相当的,但是由于它没有列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因此我们不能从法律层面上一定称之为毒品。

第二个是“鉴定”。在毒品检验检测的时候,鉴定可以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某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标准样品,因为这一类标准样品的配备,事先是需要报备的;第二方面,就是原来的鉴定机构在某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检测时,有没有做过空白实验,目的是排除阳性干扰。

第三个是“鉴证”。我在检察系统工作的时候,有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到刑场监督死刑的执行,鉴证罪犯是不是真的死亡,其中一部分罪犯是贩毒的。经观察,大多数毒贩都是以贩养吸的。在实务中,如果是以贩养吸的,一般都是推定为明知的。因此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我觉得在主观之辩的过程中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切入点。

总之,今天所讲的主观之辩、定性之辩、量刑之辩、财产刑之辩,要注意一些证据的鉴别,另外还要结合鉴定方面,从而进一步鉴证律师辩护的魅力。

总点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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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宗新

倪主任的课非常新,介绍了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个类型的药品或者物品。涉及到毒品这种新型的犯罪,这一类案件的概貌给我们展示出来了。内容也比较全面,而且非常的实用,大家应该也是有所收获。而且课件也比较详细,可以加强这一块新知识的学习。大家的点评中,杨磊自创了三句杨体诗,而且提出的两个问题比较专业,兼具关注度、精彩度、专业度,应为本次最佳。

关于新型毒品,我认为有四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是不是毒品。首先要考察这种新型的东西是不是毒品,比如说笑气有成瘾性,有精神刺激作用,是不是毒品呢?那就查目录。有些目录查不到,就要看特点,比如一些国外的药品、保健品,实质上是否有毒品的含量,从辩护角度可寻找该类药品、保健品与毒品实质化的差异。

第二,是什么毒品。涉及到量刑档次、涉及到是不是应该折算、涉及到量刑的轻重等一些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主观上是怎么认为的。比如说主观上认为不是毒品,是药品、保健品、有刺激性但未列入名录的这些物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辩护中还是经常要用到,也是很好用的一个原则。

第四,客观上毒品的用途。用于治病,用于享受,还是用于精神上的刺激,这个也是不一样的。很多案件都会在通讯工具中,聊到到底要怎么用。如果聊到“玩起来很刺激”,且里面含有毒品的要素,显然就要定毒品犯罪了。如果说当做药品治病用,主观上又有一些辩解,比如说在国外允许的,那一般来说不会认定为毒品犯罪。用途是客观的,去向也是一个考察重点。

总而言之,新型毒品在不断地发展,辩护也要跟上时代的脚步,应该来说,毒品越新,辩护空间越大。当然还要发挥其他案件一些辩护手段,来进行一个综合的辩护,往往会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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