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去中心化交易所中的常见犯罪模式及辩护要点
主讲人:魏艳昭
时间:2022年4月27日18:3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陈珂扬
4月27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205期刑辩道场开讲。因上海疫情防控需要,道场仍为线上进行,本期道场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涉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魏艳昭律师主讲《去中心化交易所中的常见犯罪模式及辩护要点》。 魏艳昭律师首先介绍了中心化交易所的特点与弊端。中心化交易所是目前交易所的主流,在估值、交易量、知名度、使用便捷性、上币审核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而且其KYC审核更成熟、严格,有助于避免交易中的一些刑事风险。中心化交易所的弊端在于中心服务器易受攻击,交易所出于自身利益,“插针”、恶意冻结现象频现,且用户资产托管在交易所,遭遇交易所倒闭、跑路、诈骗等风险比较大。 之后,魏律师又详细介绍了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优势和交易方式。去中心化交易所相较于中心化交易所,具有资产安全性更高、无KYC审核、匿名性更强、不限制上币种类等优势。目前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主流交易模式为自动做市商机制。之后,魏律师虚构了一种新的虚拟货币,从该虚拟货币的发行、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构建交易对、通过买入卖出拉升币价、通过宣传吸收投资人入场交易、最终卖出获利几个步骤,详细解释了恒定乘积做市模式中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做市模式,也让大家了解了一种空气币从发行到炒作、最终收割投资人的详细操作过程。 最后,魏律师对通过去中心化交易所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对上述模式可能涉嫌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见解,结合近期实施的司法解释,对于相关案件辩护中应当注意的重点,以及可能存在的定性以及量刑上的辩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最佳点评人 办理此类案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客观证据需要关注:即虚拟币的持币分布。如果持币分布是分散的,那从辩护的角度就认为不能形成对盘面的控制;但是在分散持币下存在所谓的联合坐庄,并尝试操盘拉抬币价,如果这时由于公安介入导致虚拟币价值萎缩,这种情况是否是因为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结果,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判断。 与谈人 非常感谢魏律师的分享,我想谈谈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个看法: 在去中心化交易所相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利用了区块链技术作为噱头,这个技术在外行人看来比较高端,但虚拟货币本身与区块链的应用和发展并无实质关系,只是借助了区块链技术而存在的一种物品。如果当事人在发行虚拟货币时能够有基础资产的依托或者有实质的应用场景,那就有出罪的可能性。如果只是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噱头,利用投资人的投机心理,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明示或暗示投资人买卖交易,而本质上虚拟货币的发行与区块链技术开发无关,那就容易涉嫌刑事犯罪。 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我们不仅要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情况,同时也要注意被害人的认知程度,是否真正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或者作出投资行为,当然对于虚拟货币是否有对应的基础资产或产品也是是否构罪的重点之一。我们在接触相关案件时,也需要在前期做好充足准备,多了解这种新兴领域的发展,这样在接待当事人时也会更容易获得认可。 感谢魏律师的精彩授课,我想补充三个问题: 1、去中心化交易所是否具备常规功能,是否具备常态合法性。假设没有所谓的通过控盘或者行骗分发筹码,那这种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性。2021年9月24日十部门联合发过一个通知,认定虚拟币交易业务为非法金融活动。如果从这个角度说,无论有没有控盘发筹码的行为,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发行交易行为都是不允许的。至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来分析。 2、如果当事人想通过募集资金,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去制作一个软件或者投资真实的项目,并无控盘派发筹码意愿。但是投资者作为第三人收集市场上大部分筹码,然后恶意派发,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所以,前端发币只是一个技术问题,真正的法律问题是投资者为什么接盘,控盘方如何派发筹码。 3、确实是有一些去中心化交易所无恶意拉台抬派发行为,而是将之视为提款机,长久经营,甚至会为投资人提供买涨或买跌的期货合约、融资等服务。这时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的犯罪。 总点评 高院长对魏律师的课程表示赞赏,其授课内容全面细致,逻辑性强。对于新兴领域犯罪,高院长提出“专业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常识化”的处理思路。 2019年开始,就已经出现大量邮币卡电子盘、中远期现货电子盘交易的犯罪,并且引起了广泛的理论和实务争议。对于中心化交易所大家比较熟悉,如常见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体现在技术上就是一个电子盘交易。去中心化交易所体现出的犯罪模式,其本质依然没有脱离传统交易所公开报价、撮合交易的功能性。对于“做市商”可以归纳为三个特点:一是交易商双向买卖报价;二是自有资金促成交易;三是无需交易对手出现,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对手。去中心化交易所与原来传统的资金或者数据部署在中心化服务器不同,它是一种结合虚拟币和区块链的新型交易模式,这种模式的初始目的在于降低货币转移风险,之后被追求非法利润的一部分人钻了空子,成为收割投资人资金的骗局。 认定此类犯罪需要掌握其交易原理和获利方法。一是对交易所的功能进行界定。在我看来,去中心化交易所存在两个功能:一是资金托管功能。既可以通过违背资金托管的操作流程进行违法操作的作为方式实施犯罪,也可以通过不履行资金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具体未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需要根据对应的交易模式来进行判断;二是交易中介功能。如果将中介功能虚置,将去中心化交易所作为犯罪工具,目的是将不具价值的币去套取投资人手中有价值的币,那么就可以判断该行为具有非法性。 关于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交易手段和交易规则,常见的流程是行为人发行币并通过交易对赋予价值,接下来置换客户手上高价值的币,用绝对的发行币持有优势在去中心化交易所抛售,使这些已经被赋予高价值的发行币的价值归于零或低价值化,最后流行性不足或者瞬间归零。诱骗投资人上当的方法和以往的电子盘交易犯罪接近,一是夸大回报率,二是用大量虚拟资金代替真实资金,三是与投资人形成一种对赌关系。可以充分借鉴电子盘交易犯罪的认定上的理论依据。 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结合今天课件中提到的辩点,我认为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是否从属于前置法。行政犯要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但并非所有违反前置法的行为都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判断去中心化交易所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从违法程度和违法量上考量。简言之,犯罪必须是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未必是犯罪行为;二是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的判断。虽然部分投资参与人对于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和获利手段有所了解,但以此作为没有被骗,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理由尚不充分。对于风险的认识是明确还是盖然,被害人是否同意自身法益被侵害,在辩护时需要全面考虑。正如“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风险提示不能作为行为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违法阻却事由一样,仅仅对去中心化交易所的模式了解,对于行为人如何通过具体犯罪行为侵犯自己的法益不了解,不足以得出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的结论。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涉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魏艳昭
去中心化交易所除了面对非法集资、诈骗等传统犯罪之外,还存在闪电贷攻击的威胁。闪电贷攻击的形式是通过贷款买入虚拟币,然后在两个交易所之间进行对敲,这样可以赚取非常惊人的利润。但大陆不允许交易所进行虚拟币交易,公安机关暂时也不会管辖这种案件。如果从社会危害性或者从一种通过犯罪获得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那可能闪电贷攻击是去中心化交易所所面对的更严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