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职务犯罪成功案例分享》
主讲人:赵刚
时间:2021年9月15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章彬
2021年9月15日,虽然台风“灿都”的影响刚过去,但靖霖人对学习的热情依旧不减,晚上18时整,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75期刑辩道场如约而至。本期道场主题为《职务犯罪成功案例分享》,主讲人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刚做了线上讲座。
在主讲环节,赵刚律师从案件概要、办案过程、办案心得三方面入手,为大家逐一分享了“杜某某贪污案”、“李某某贪污案”、“淡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七个真实的职务犯罪辩护案例。 在讲课过程中,赵刚律师提出了“三是”的观点,即阅卷是基础、沟通是渠道、专业是本质。 赵刚律师首先介绍了阅卷这一基本功的重要性,办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切入点是阅卷,因为阅卷是办案最重要也是关键的第一步。良好的阅卷工作有助于掌握案件的全部信息,而作为专业刑辩律师,一定要在全面、多次阅卷的基础上,深耕个案辩点。如周某某被判贪污一案中,通过全面阅卷,发现侦查机关在送达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的时间晚了一天,这就造成了有半天的时间当事人处于非法羁押状态,对此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结果。 而在谈到沟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性时,赵刚律师强调,职务案件尤其需要多沟通、善沟通,很多案子通过沟通,才能体现律师的专业度,最终使得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也要重视训练沟通技巧,方能让各方满意。 最后,赵刚律师通过案例向大家阐述了掌握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在韩某涉嫌贪污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韩某贪污数额为11.5万元,构成立案标准。但经全面、仔细、及时地阅卷,在与法院有效沟通的基础上,最终律师找到相应证据佐证11.5万元分为两部分,即是贪污部分和私分国有资产两项罪名,而该两部分罪名所涉嫌的数额,根据法律法规的标准皆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法院认可律师提出的观点,定罪免刑。因此,掌握刑事法律相关专业以细作深耕,方能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最佳点评人 首先感谢赵刚律师今天的授课,赵老师的课程内容从实际案例出发,以法律特别是程序法为辩护的抓手,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有很注重辩护的实际,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这一思维模式是十分值得我们在辩护工作中学习的。另外贾律师还提出了问题,即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职务犯罪案件在嫌疑人被监委留置期间不能会见的情况之下,我们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这些工作应当怎么开展? 对此赵刚律师回应,《监察法》出台之后,靖霖济南所也经办过职务犯罪处于留置阶段的案件。对此一方面应告知家属法律规定的留置期限、做好法律咨询工作,另一方面应重视家属方面的配合工作,如定期关心当事人等 与谈人 魏艳昭律师表示,通过案例阐述的形式,实用性强。不仅对于综合律师而言,即使是对于刑事律师,有办理职务犯罪类案件丰富经验的也是凤毛麟角。而今晚赵刚律师一口气就分享了七个精彩案例,可以说赵律师对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十分丰富。对此魏律师提出了三点思考: 一是职务犯罪案件有其“重口供”的特殊性。在司法实务中,行、受贿案件往往存在大量口供,而在客观证据上相对较弱,但最终往往能定罪。 二是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起来难度较大,因案件数量少、但往往是大案要案,如律师办案经验不足,容易限制辩护方案的全面性。 三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更应重视沟通的作用。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此类案件当事人和家属的配合态度有时候比其他情节更重要,在提出专业辩护意见的同时,注重与当事人、办案机关的沟通,以态度换量刑,这样才能使得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赢了程序”而“输了实体”。 李贺超谈了三点学习心得: 一是体现共性。作为律师要通过仔细阅卷,找出常规辩点,如对自首的认定;每次会见前确定方法任务;与办案人员、家属进行良好沟通,对此要在靖霖多锤炼上述技能,以不变应万变,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抓住特性。职务类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对此要紧扣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找出切入点,如程序违法,非法获取口供等。律师要抓住诉辩的关键点,让辩护效果体现在最终量刑上。 三是掌握交叉性。职务类犯罪有较多罪名,除大家比较熟悉的贪污罪之外,还有相对冷门的罪名,如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罪名。今晚道场印象最深的就是赵律师讲的无罪案例。该案例存在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两种行为,分别不构成追诉标准,因而全案事实无罪。这对我们办理日常案件有极大启发,作为刑事专业律师要深入了解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区分不同罪名之间的差异,最终达成有效辩护。 总点评人 首先非常感谢赵刚律师的授课,授课语言生动活泼,通过富有感染力的语言表达,让听众和赵律师回忆了办案过程。总体而言,赵律师的讲课有多个方面值得大家模仿借鉴。 一是证据审查细。对于刑事律师而言,在阅卷过程中应阅全卷,而不宜仅部分阅卷。因为一个案子能否办好,在于细节是否审查到位,细节的审查影响辩护意见的核心,进而影响辩护效果。 二是性质把握准。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通过赵律师的精细化辩护,若干职务犯罪案件的定性最终得到了改变。赵律师办理的上述案例也充分提示我们,在今后的刑事辩护过程中,要深入思考所辩护案件的性质是否能匹配侦查机关和检察院认定的罪名。 三是法庭沟通好。对于年轻律师,这方面能力相对薄弱,对此一定要找机会和承办法官、检察官取得联系,即使不成功也要多尝试,把自己的观点充分表达给对方,以让对方听取辩护意见。 四是辩诉交易多。赵律师从辩诉交易的角度,对案例进行了全新的讲解,授课角度新颖,也为我们今后类似的辩护工作进行了启发。 对于今晚的授课,王超强书记还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相关案例的案发和审判时间都较早,能否选取这一两年的案例,新旧结合进行讲授,并对新案例进行总结。因为自从《监察法》出台后,对于律师在职务犯罪类案件的辩护程序和实质上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实务中程序上障碍较多,辩护律师发言渠道和沟通途径是不通畅的。 二是讲课的内容上,建议对某一项罪名或案例的介绍的过程中多加一些法律规定方面的内容,加大理论深度,如就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做更细致的分析,以提炼出相关案例在法律上的特征和特点,结合立法规定、司法机关通常办案习惯和司法解释,就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那就更加完美了。 作者:靖霖刑事律师机构、人身伤害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