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东盗窃案 2014-11-16
蔡某东盗窃案 2014-11-16
案由:盗窃罪
承办律师:卢君
【基本案情】2017年8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蔡某东在本市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至长寿路站方向站台处,趁被害人王某英上车不备之际,用右手从其右侧挎包内窃取肉色钱包(内有人民币335元)一只,被害人王某英发觉异样后遂上前将被告人蔡某东扭获,并从其口袋内查获上述财物。经鉴定,上述钱包价值人民币10元。上述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钱某某诈骗案 2013-60号
案由:诈骗罪
承办律师:徐宗新
【案件概况】2012年6月,被告人钱某某与陈某春、游某洋谈妥以40万人民币的价格向二人购买一根现代伪制的黄金凤凰如意,而后钱某某将该现代仿制的黄金凤凰如意冒充古董黄金工艺品向被害人吴某永兜售。
钱某某诈骗案 2013-60号
祝某妍诈骗案 2016-239号
祝某妍诈骗案 2016-239号
案由:诈骗罪
承办律师:叶惟烽
【案件概况】2013年起,张某芳(曾用名张某涛,在逃)、朱某杰(在逃)、陈某(另处)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设立武汉鑫即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淑美人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公司内设回访部、话务部(接线组、话务组、跟单组)、财务、人事行政、仓库等部门,进行团伙性诈骗和公司化管理。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电视等平台推广相关减肥健身、美容丰胸产品,假冒郑多燕瘦减肥晚餐指导中心、六降快瘦汤指导中心等单位的客服销售劣质产品,收集客户信息,并将获取的客户信息输入Y3系统进行流转。后由陈某分配给回访组长,回访组长分配至组员。回访一部七组组长被被告人彭某辉,组员为被告人廖某洋、李某、祝某妍、李某明、熊某、刘某丽、李某如、李某龙、梁某强、刘某、孙某、陈某、李某、刘某等人。
张某某被判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0【204】
案由: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承办律师:宋雷昌,朱箫
【案件概况】2017年2月,被告人虞某某成立某某公司,并招聘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担任项目、技术、财务、催收等部门负责人工作,共同研发现金贷APP“xx钱包”,于2017年3月正式上线对外放贷……违规抓取信息合计2.3亿余条。为催回预期款项,被告人虞某某在委托催收公司同时,额外成立xx催收公司专门负责催收业务。根据逾期长短,通过贷后系统向催收公司逐步开放抓取的借款人通讯录。催收公司的催收员采取电话滋扰、辱骂、威胁、短信轰炸及发送PS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催收手段,对借款人及亲友进行催收。
张某某被判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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