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蔡某东在本市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至长寿路站方向站台处,趁被害人王某英上车不备之际,用右手从其右侧挎包内窃取肉色钱包(内有人民币335元)一只,被害人王某英发觉异样后遂上前将被告人蔡某东扭获,并从其口袋内查获上述财物。经鉴定,上述钱包价值人民币10元。上述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辩护要点】
一、从犯罪情节上看,蔡某东扒窃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属于缓刑适用的对象。
二、从社会危险性上看,蔡某东扒窃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且主动归还钱包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一)蔡某东扒窃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一,案发当天,蔡某东家有变故,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其二,蔡某东有别于一般扒窃者,且具有稳定工作,工资收入较高,家庭生活条件优越,主观恶性小。(二)蔡某东主动归还钱包,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三、从危害后果上看,蔡某东认罪悔罪,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从社会效果来看,蔡某东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类似案件处理,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且可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无论从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危害后果、社会效果还是司法实践等方面考量,蔡某东均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蔡某东处以拘役三个月以内或者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案件结果】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罚金一千元。
【承办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卢君,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倪雨苗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凌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