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22年2月份左右,吴某某在另案嫌疑人肖某的指使下,借用他人信用卡用以截流网络借贷借款人的借款资金,该网络借贷主要由借款人通过国外不正规借款途径获得借款资金。肖某利用他人信用卡、POS机等手段,在贷款人放款的过程中,从中截获借款资金。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嫌疑人吴某某涉嫌帮助肖某截获其中涉及多名借款人共计19.5万元的借款资金。案发当时,吴某某在同一时间段分7次,帮助肖某通过由吴某某提供的信用卡和以吴某某名义办理的POS机,将该19.5万元截获归肖某所有。本案吴某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系因其他缘由偶然在吴某某处,且POS机也是吴某某事先因自己其他生意而办理。吴某某在事后仅获得一条价值为320元的香烟为报酬。
本案所涉及的其中一名借款人(福州市永泰县籍)在未实际获得借款资金后报案,导致案发。随后吴某某前往永泰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