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场外配资业务的罪与罚》
主讲人:郑凯方
时间:2021年1月20日18:3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谢倩羽
2021年1月20日晚六点三十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42期刑辩道场,由我所刑民交叉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郑凯方主讲《场外配资业务的罪与罚》。
郑凯方律师通过三大板块展开课程,即什么是场外配资、场外配资的监管态度以及场外配资的罪与罚。
她先是通过表格引入“预警线”与“平仓线”概念,解释了场外配资与场内配资的区别并详细介绍场外配资的四种行为模式。对于场外配资的监管态度则从行政层面、民事层面和刑事层面一一阐述。在证券配资与期货配资的定性方面,比较了新旧《证券法》并通过案例作出区分。
最后在本课核心环节罪与罚部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郑律师从场外配资的四方主体进行论述,通过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交易类犯罪的构成为在场律师提供辩护思路。
点评环节 当日听课的律师在一分钟点评环节与郑凯方律师探讨与交流,其中洪凌啸的发言最为精彩,成为本次道场最佳点评人。
洪凌啸: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实务理论部主任
洪凌啸听完本次课程后,提出三个“思维”。一是“交叉思维”,即行政、民事与刑事交叉。并举例九民纪要与新《证券法》对于场外配资的规定。二是“指控思维”,提到律师的辩护应当根据检察院指控的思路来进行相应调整。三是“程度思维”,即场外配资的社会危害性是使刑法对于这一领域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与谈人:李隽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李隽律师表示,此次课程逻辑清晰,从四方面——概念、历史背景、现状模式、监管动态,娓娓道来。郑凯方律师结合自身所办案件为在场律师提供辩护思路,干货满满,引人深思。
对于此次课程,他提出三个感受。一是“内容新”,随着去年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近期A股市场持续上涨,场外配资业务有了卷土重来之势,因此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保持着高度关注,郑凯方律师的本次课程非常前沿与及时。二是“研究实”,整个课件非常务实,从基础讲起,循序渐进,把十分复杂的金融知识用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思考深”,场外配资涉及刑民行交叉,郑律师为大家详细普及了整个发展过程。并对于一些争议性问题及如何处理都做了深入思考,也为各位带来启发。
最后李律师结合在检察院时自身办案经历以及律师执业后的体会,对于证券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
与谈人:方芳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庭审辩护技能研究部副主任 方芳律师先是谈到对于是否一定要用刑事规制场外配资,她持不同态度。并解释道若用此方式处理会滋生其他犯罪行为,如违法民间借贷等其他形式来对账户进行制约与控制,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她认为对于场外配资,需要更加合理以及智能化的监管手段。 第二提到对于场外配资这一业务,律师辩护的时候应有三个“关注”,一是“生效前后”,即注意区分行为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二是“配资的变种”,即场外配资的形式将会变得更“非典型”,因此要注意研究方向。三是“多重罪名的辩护”,即能否将多个罪名辩护为一个罪。 最后,方芳律师结合自己所办案件,再次详细介绍场外配资流程模式,以及其中比较有争议问题 ,引发大家思考。 总点评人:田曳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田曳主任先用了三个“有”,高度肯定了郑凯方律师的本次授课。一是“有诚意”,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课方式,兼顾课程的专业程度以及大家的接受程度,课程由易到难,课件逻辑结构严谨,讲课方式生动,通过白板演示让在场各位律师更易吸收讲课内容。二是“有内容”,通过在每个环节穿插案例,使课程内容详实充分。三是“有水平”,郑律师一直不断学习,走在专业领域前沿,就场外配资这一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授课,向在座各位律师展示未来业务所在地的又一块蓝海。接着,田曳主任就场外配资涉及金融领域并结合其之前所办案例,讲了三点体会: 1、 “场外配资”作为经济领域的概念及术语,应从行为复合性角度进行理解和规范。场外配资并非法律术语,从行为模式上来分析,场外配资是复合性行为范畴。如何理解场外配资的内容,即如何切割与匹配其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概念决定了我们如何去匹配相关罪名,以及做相关辩点和控告要点的分析。即便现行法律对相关概念仍缺少明确规定,也是有相关条款对其进行规制的。在新证券法等规定对这一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比如2017年已有首例,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实务中有套用最后兜底条款的,但更多套用了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等相关法律规定。 2、应结合金融尤其证券领域相关金融及法律问题,来准确理解证券犯罪的热点及规制趋势。2015年股市崩盘让场外配资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关于其争议的文章与讨论最终促成了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上对其立法进行规制。此前证券市场的火爆、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以及2008年后P2P业务的资金热共同导致了当年股市的崩盘,因此应该将P2P业务的兴起、对其平台非法融资的打击潮,以及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关注等结合起来,对证券领域场外配资进行融合来综合考虑其在金融犯罪领域及证券领域的行为定性和规制趋势。 3、从期货场外配资的不同定性以及场外配资领域刑事打击的规范走向,谈谈如何理解金融领域刑事规制的滞后性。在金融领域,金融工具及模式创新、互联网技术创新总是走在最前沿。在出现普遍性金融风险及纠纷后,民事及行政规范开始对尚未明确的法律问题或经济领域中较为严重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规定,以规范和固定金融创新中具体行为。当涉嫌刑事风险具有一定刑罚必要性及刑事可罚性时,才会制定与民事、行政相衔接的刑事法律规范,对经济行为进行刑事规制。因此有些经济行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之前,是否违法,将会面临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尚处于不确定。如果此时经济行为可能涉及犯罪,我们应当如何去做辩护或是刑事控告,如何应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需要对该类经济行为进行复合性分类解构并结合该领域内法律规范走向以及国家政策趋势,从刑罚必要性及刑事可罚性整体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律师业务。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郑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