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证据之辩》
主讲人:李贺超
时间:2020年12月23日18:3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关莹
2020年12月23日晚六点三十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38期刑辩道场如约而至。本期道场由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李贺超主讲《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证据之辩》。
李贺超从毒品犯罪的形势与特点出发,结合实务中具体案例和数据,对特情证据的概念、种类和特点、毒品案件中如何识别“特情”、相关法律法规、特情引诱对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利用特情证据规则有效辩护等五个方面做了详细介绍。她强调,在办理毒品案件时,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要运用侦查思维、化整为零;要适当取舍,竭力论证。
点评环节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辩论队队长冯佳成
冯佳成用西毒“欧阳锋”三个字点评课程。首先是OMG,李律师的课程十分精彩,代入式授课方法使人沉浸其中;其次是洋洋洒洒,本次课程虽然时间稍短,但信息量大,干货满满;第三是锋芒毕露,从她的授课和谈吐中可以看出其潇洒、爽朗的特质。此外,冯佳成提出两个关于技侦证据排除方面的困惑,第一是法院、检察院很难接受排除这类证据的观点,第二是在构成要件上很难区别是否是技侦证据。
与谈人:曹朝军
靖霖武汉所常务 副主任靖霖刑事律师机构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主任
曹朝军律师谈到,毒品犯罪中介入特情的案件,往往没有犯罪现场、受害人,公安很少将这方面证据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故从辩护人角度看,如果可以找到此方面证据,如犯意引诱、双套引诱等,则可以作为辩护突破口,尤其是死刑案件。至于如何找到、确认特情证据,则需要我们不断思考研究。
他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毒品犯罪,根据侦查犯罪需要,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以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该技侦手段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可以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所突破。
与谈人:蔡家旭
武汉律师同仁
蔡律师就本期课程提出两点疑问:第一,对于普通毒品犯罪,采取技侦手段,是否也要经过批准?第二,对于毒品犯罪类案件,各地规定有所差异,在无法公开检索到相关文件时,律师如何更好地应对、开展辩护工作?
与谈人:孔祥君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控告部 副主任
孔祥君律师谈到,本次课程全面,从数据、案例、辩点等方面一一展开,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此外,特情的运用范围有限,不应过于夸大。他还提出,随着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对于犯意引诱、双套引诱等特情证据,在未来是否有可能否认其证据属性,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与谈人:魏艳昭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涉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主任、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 副主任
魏艳昭律师谈到,本次授课内容详实,主题明确,逻辑清晰,不足之处是案例略少。同时他也抛出自己的疑问,即在双套引诱情形下,是否有法律依据论证此种情况可以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
与谈人:章彬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与辩护部 主任
章彬律师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提出三点感受。第一,对有特情介入的案件,在辩护策略的选择上可能要更加谨慎;第二,办理特情案件要更关注细节,重视整个逻辑链条;第三,对特情引诱事实合法性的认定上,我国目前在立法层面没有统一的标准,为辩护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总点评人:蔡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 主任、靖霖刑事律师机构 副主席
蔡勇主任表示,本次课程逻辑紧密、内容全面,值得大家共同学习和进步。
他谈到,毒品类案件难做的原因有二:一、证据少,辩护律师发现问题的难度增加;二、重刑率高,受政策影响大。
他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了三点毒品类案件的辩护方法:
1.找事实。围绕案件关键环节,重点查找相关证据和事实。
2.找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司法解释、公安部规定等。
3.找非法。围绕重大违法之处进行程序上的辩护。
总结人: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主任、靖霖刑事律师机构 主席
首先,徐宗新主任对于本次课程予以鼓励和赞赏,他表示课程本身短小精悍,干货十足,实用性强。可结合毒品犯罪特点,增加一些案例解说,效果会更好。
随后,徐主任就点评方式方法做了详细介绍。他指出,点评分为提问、评论、深论三种方式。提问是提出问题,深入探讨;评论指提出自己的观点,点评他人观点;深论是对讲课人观点的进一步展开。本场点评,冯佳成的西毒“欧阳锋”,更具关注度、精彩度、专业度,为最佳点评人。
最后,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问题,徐主任谈到,不仅要在毒品案件中对特情问题予以关注,对于其他案件中的技术侦查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同样要予以重视。他强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特情贴靠、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双套引诱四种特情证据,要及时发现证据、寻找辩点,同时注意防范自身风险。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李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