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日,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24期刑辩道场,由靖予霖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程向南主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常见表现形式及辩护要点探析》。程律师结合参与办理的案件,以及收集检索的近百份判决书,向大家深入浅出地讲解计算机犯罪中常见的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相关知识以及辩护要点。
内容介绍
课程通过罪名概述、常见表现形式、事务中的争议、辩护要点分析四个方面展开。
一、罪名概述
(一)目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呈现的几个特征:
(1)发案量逐年上升;
(2)犯罪门槛降低;
(3)新类型不断增多;
(4)案件定性争议较大,辩护空间大。
(二)在本罪的法律规定上,刑法对于本罪规定了三种行为方式,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以及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目前有两高于2011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对于本罪的立案标准、“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本罪共犯行为的认定、本罪相关的专有名词的含义做了详细的规定。针对此司法解释,程律师还对其中规定的“经济损失”的含义做了详细的解读。
二、本罪常见表现形式
1.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
2.修改公务部门(交通、教育、社保、工商)系统数据;
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4.流量劫持;
5.植入、出售干扰程序的插件;
6.破坏环境监测设备参数
程律师通过总结所收集的案例,归纳出本罪在实践中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并且用举例方式通俗解释了上述几种行为内在的原理。
三、实务中的争议
1.对于“流量劫持”中的链路劫持行为,各地法院在定性上,有认为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有的则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2.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装备、游戏币”行为,在定性上,有的法院认为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有的则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
3.对于“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行为,实务中有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有的则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两罪名的主要区分点在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阶段不同。
4.对于修改公务部门系统数据行为,行为人有无相应的职权,会影响具体行为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是职务犯罪。通常,这两种不同定性在量刑上会有巨大的差别。
四、辩护要点分析
(一)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本罪的规定,本罪的三种行为方式在本质上都要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达到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轻罪辩护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与本罪相关的同为计算机犯罪的罪名主要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程序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等等。
(三)罪轻辩护
首先,对于本罪,因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各不相同,因此,目的不同,体现其主观恶性的大小。
其次,由于计算机系统在社会上普遍应用,本罪的某些行为方式如果被从重认定,则可能导致社会中相类似的合法行为从业人员投鼠忌器,或者催生某些行业人员不注重技术革新,过分依赖刑法的规制。因此,在辩护中也可以提及处理结果可能导致的某些社会效果,以求达到案件从轻处罚的效果。
点评环节
刘笛律师用了三个全面来点评今天的课程,即全面梳理了法律规定,全面讲解了表现形式,全面分享了辩护要点。对内容总结的恰到好处,让人印象深刻,因此获评为今晚的最佳点评人。
与谈环节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陈沛文
陈沛文律师谈到:今天的课程既给大家带来知识,同时也带来思考。网络犯罪的辩护确实难度大,门槛高。在实务中公检法部门对于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的法院,对于某一特定行为的定性都存在分歧,其中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 实践中技术行为和法律规定难以准确匹配;
2. 目前的立法规则比较笼统,对于名词和行为的定义比较模糊;
3. 此类犯罪很难从主观上去区分行为危害程度的大小。
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数据概念,目前很难给出准确的定义。比如打开一个word文档,然后修改里面记载的内容,这个行为是修改了数据还是修改了软件。又比如批量注册QQ号或者打码平台获取验证码的行为,司法实务中都有将其认定为数据的情况,明显是对于数据的错误解读。
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我们可以总结同类型案件不同判法,来推定出其裁判规则,理解案件的裁判空间。
总点评环节
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孔祥君
孔律师结合课程,对此类犯罪总结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计算机犯罪是不同的场景中犯罪,处在特定的环境中,此罪的行为方式、产生的结果和常见的犯罪行为均不相同;
2. 此类案件的落地有一定难点,包括行为落地、人员落地,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限制,此特征也给我们的辩护工作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 此类犯罪在实践中有争议属于正常。刑法是既往行为模式的总结,在网络和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贴近的背景下,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等待被发现和研究,因此,对于此类犯罪的总结还正在进行中。
他还强调,作为辩护人,我们应当把研究工作做在前面,做好相应知识的储备,为之后接待此类案件的辩护、控告,以及相关企业的合规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