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检举立功若干实务问题探索》
主讲人:孙宇
时间:2022年3月16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秦立
3月16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99期刑辩道场开讲。因上海疫情防控需要改为线上进行,本期道场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宇律师主讲《检举立功若干实务问题探索》。
孙宇副主任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发,将立功的种类做了简单介绍,以检举他人所能达到的效果为导向,对常见立功线索做了梳理归纳,并结合亲身办理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随后,孙主任着重对检举路径、立功认定的两方面问题进行了交流与分享,以法律规定、学界理论、以及实务立场三者的分歧,展现相关问题的复杂和“空间”,并在结合一些案件办理的经历与思考后对这两方面问题提供了自己的看法。 在课程最后,他通过专项法律咨询、协助整理检举材料、协助报案、跟进检举情况等四块内容,对立功认定可开展的律师法律服务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律师在提供此项法律服务时可参考刑事控告业务,并强调了律师在进行相关业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防范自身的风险。 分享结束之后,大家对于孙主任的授课表示感谢,对课程内容详实并贴近实务表示肯定,并提出了一些相关问题,其一一予以解答。 最佳点评人及精彩发言
窦定凤律师认为此次讲授内容拓宽了其对于当事人如何合法检举而获得立功的认识,很有收获。
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精细化辩护中律师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的结果。分享个人办案中运用立功情节获得较好辩护效果的案例,一个是一般立功变为重大立功后,向二审审判机构提出应以重大立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争取到以重大立功减轻处罚的判决。另一个是律师说服当事人规劝同案犯归案,相关情节被认定为立功,案件最终也获得了适用缓刑的结果。
因为立功情节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认定也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要以“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用精细化辩护去认真对待。
徐宗新主任认为孙宇副主任的课程内容比较全面,大家探讨也较为深入。需强调律师办理此类业务时,对自身风险把控的问题,一定不能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立功线索一定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经历了解到的犯罪线索,通过律师会见和其他途径从外到内传递给当事人的立功线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旦查实,立功情节就是虚假的,要被撤销,律师也要面临执业违法调查,承担违规甚至犯罪的法律责任。
与谈人
针对道场的内容,刘华锋提出了几点想法:
1、多个一般立功不能等同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实务中一般立功通常是从轻处罚,而重大立功通常是减轻处罚,两者对量刑的影响差别较大,并不存在多个一般立功可以折抵成一个重大立功的做法。
2、在立功的认定上要注意把握“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一些案件的被告人举报他人受贿,而其自己就是行贿人,这种情况如果司法机关追究他的行贿罪,行贿罪可以构成自首,如果不追究,虽然谈不上自首,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立功。类似的情况还有因找关系被他人诈骗的情况,也不能成立立功。
3、司法机关在认定立功时比较谨慎。尤其是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立功证据的审查上,可能会要求比较严格,不仅需要有立案决定书,而且还要有配套的笔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
针对道场的主题,梁春程提出几点看法:
1、立功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讲,最早与自首紧密相结合,随后慢慢相分离,因为立功本身具备的功利性,使得检察官、法官在认定是否具备立功情节时不仅相当谨慎,同时会涉及诸多的价值判断与衡量,从而确保量刑的公正。这对于律师工作的启示就是,提出具备立功情节的抗辩时要实事求是,并且要注意自身风险防范。
2、立功的内涵还是比较丰富的,除了帮助司法机关节约成本外,它的基本点是改恶从善,体现的是悔改的积极性。办案机关在感受到了当事人的悔改态度后,在量刑上通常会比较宽容。此外,不同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有个人的人身、财产法益,也有超个人的社会法益,所以,在不同的犯罪当中,司法人员在把握立功的标准上松紧程度是不同的。
3、立功的行为要具有超义务性,一般在对合犯中不予认定,对于检举的事实,只有在可说可不说的情况下说了,才可能给予当事人一个积极的评价。在如何确保检举信息有效上,要针对明确的行为主体及具体行为,相关检举事实要有细节支撑,不能是猜测性的、模糊性的描述。
总点评
宋主任对此次高水平讲课表示认同与赞扬,并从专业角度对立功的选择、立功情节认定的争取发表了两点看法。
1、在立功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检举行为对当事人的情感压力,及立功情节对处罚结果的影响程度。就情感压力而言,检举陌生人、举报同案犯、规劝在逃犯自首三种不同情况给当事人的情感压力是不同的,如何选择应由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相应建议。在考虑对处罚结果的影响方面,如果本身罪行较轻,处理结果本来就可以很好,那就不一定非要付出太多的努力争取立功。而当立功情节对处理结果的影响非常关键时,则应尽可能争取到立功情节。在有些时候,立功对量刑影响的幅度不是简单的加减法,更是一种综合评价。关键时候,立功情节结合其他从轻情节,可能获得减档处理和大幅度的“量刑优待”。
2、在立功认定的争取上,需要考虑的是检举事实是否实质的在审判过程中被考虑,并在量刑中有所体现,而无需徒具形式上的认定有立功情节。检察院和法院对于立功的认定都比较谨慎,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有些立功事实存在争议,而没有认定立功情节,但也可能在量刑上有所体现。所以在立功情节的认定上,我们并非只是追求形式上的认定,更要追求实质上的从轻处理结果。毕竟法官在审判中本来就具有一定自由的裁量权,并不是形式上认定立功就一定对当事人最有利,我们的辩护工作一定要做到真正地惠及当事人。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刑事合规中心主任 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