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2
刑事合规典型案例传递了这些信号!【上海靖予霖刑辩道场第188期】
2021年12月22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88期刑辩道场如期召开。此次道场探讨的主题为刑事合规业务三人谈。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律师和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海关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杨磊律师针对最高检发布的最新一批刑事合规指导案例展开。 李崇杰律师等嘉宾参加并作了精彩发言。

2021年12月22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88期刑辩道场如期召开。此次道场探讨的主题为刑事合规业务三人谈。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律师和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海关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杨磊律师针对最高检发布的最新一批刑事合规指导案例展开。 李崇杰律师等嘉宾参加并作了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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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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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协作。本案能够使我们进一步的理解的企业合规中的异地协作的机制。

第二,在合规适用的条件上,该案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首先可以看到,要想开启企业合规,企业要具备优良的素质,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其次,企业自身要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不能强迫企业去做合规。再者,就是在案发之后,企业要有一个态度,表现为:自首;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第三,关于整改的内容。在合规过程,就是围绕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进行整改的一系列方案。在本案中,首先,企业需要停止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次,建立更符合企业发展的制度;再者,将制度建设上升到体系运行,上升到企业合规文化的养成,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以及法学教育使企业在合规文化上有合规运营的意识。这是一个从内到外,从外到内,从表象到内向的整改。

第四,关于聘请合规专家组织的问题。专家组织所落实的工作,一是书面审查,二是实地走访,通过实地走访去能够贴切地了解企业的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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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件的整个背景和反应的核心要素来看,我提出以下几个想法:首先,本案最大的指导意义在于,相比我们原来做一些合规,本地的司法机关更愿意去保护本地的企业。但如果案件异地侦办,对于适用合规和进行整改和保护的要求和力度,其动力显然是不足的。所以基于这个案例,按实际情况,在以后处理类似跨地域的涉案合规管辖时,可以做一个更好的借鉴。对于律师而言,需要去适当了解合作机制的运转路径,在了解路径的基础之上,找到相应的渠道,与属地的检察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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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是六个案例里最值得分析借鉴的案例。

第一,我们看到,尽管监管可以委托,但是考察是联合考察。这一点原来是没有规定的。本案为我们启发了思路。

第二,本案中反映的情况是,符合不起诉条件的,都可以做合规不起诉,即便是三年以上量刑的案例,通过法定量刑情节,依旧有尝试的空间。

第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一定要赔偿、谅解,才有可能做合规不起诉。

第四,就是合规的思路。我觉得这个案例值得大家读三遍。

首先应该由大到小。就是说它是一个犯罪,犯罪是很严重的事情,在准备走合规不不起诉时就由大到小,其实是某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这个环节是管理的问题,是制度的问题,把问题由大到小,这不是一个企业整体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律师首先要发现。如果你由大到大,那犯罪还是犯罪,那谁愿意给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呢?所以要由大到小,要发现这个小的点,犯罪的原因越小越好。越小的问题,检察官越觉得这个小问题好解决。由大到小,这是第一步。

其次是由小见大,一旦决定合规不起诉,那我们不仅仅要考虑刑事的犯罪原因,即刑事的合规,还要考虑行政合规制度的合规经营,这个就是要由小见大。

最后,由专到全。由专到全就是由专项合规到全面合规。

这也是我们做合规的一个思路:由大到小、由小见大、然后由专到全。

第五,在具体的做法上,从律师的角度,案例中提到的第三方监管人建议企业成立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值得我们重视,也即,建议企业成立合规部对于律师而言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案例二

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介入侦查认定“挂案”性质,积极引导涉案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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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对于律师的意义很大,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合规思路和渠道。在这个案例的背景之下,奠定了一个基础,就是在侦查阶段我们也可以做合规,同时在侦查阶段可以有效地通过合规的方式来解决一些我们在辩护过程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案例中,遇到了这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实可能有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出于自己侦查角色的考虑,不愿意主动撤案。在这基础之上,便可以引入合规不起诉作为一种辩护策略。

第二,这个案件虽然是侦查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来做合规的。在实践中,若遇到在某一些侦查环节证据上难以推动的时候,我们可以主动去向检察机关申请,以这样方式介入。

第三,本案企业系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层面,它不具备前面的企业那么大的合规整改价值。但这个案例也确定了,企业再小也可以做合规。再者,这类企业做合规,它不像前面案例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更多针对一些存疑的行为,特别是有一些生产经营不规范而引发的关联行为。因此,实践中同样可以考虑该类情形下推定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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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我简单补充几点:第一,在主动做合规时,合规申请书如何撰写:首先是申请的法律依据;其次是企业具备合规的条件,最后是企业已经为合规做了相应的准备;第二,在整改中如何把握节奏,怎么样能够在既显示企业合规诚意的情况下,又不至于和检察机关联系过于密切;第三,在小微企业做合规的过程中更为灵活,可以争取对时间进行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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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挂案”。所谓“挂案”,是指在法定的期限内还不能结案的情况。而这个案例提供了解决“挂案”的一条新思路“刑事合规”,值得研究。

第二,以由大到小、由小见大、由专到全,来分析这个案例。由大到小就是从一个大的犯罪行为中知道准确的风险点,如本案中,问题主要是其进货渠道的风险。由小见大就需要我们从小的风险点出发,从企业整体的流程上,去制定财务管理的合规建设制度,发票制发流程,货物销售采购流程。从单项合规做到全面的合规。

案例三

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异地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促进当地招投标领域行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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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案例,从整个案件背景看的话,其实是比较简单的,是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串标行为。

第一,这个案件的特色同样是异地协办。与第一个案例是基于长三角地区相比,这个案例的特点就在于同一个省市下不同县级区域如何开展合作。

第二,这个案例另一个特殊在于整改范围,它不是以企业作为合规整改的主要角色,还针对实控人名下的其他企业。相当于是一个关联整改的关系。刑事合规的价值,以前在就案论案来讨论保护民营经济的问题。那这个案子,就是拓展开来了,除了就案论案之外,更多的是对于整个商业环境进行的整改,值得我们思考。

第三,第三方监管人的作用。可以看到,本案中的合规监管人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合规监管人有一系列主动的行为,就包括走访、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来诊断企业存在的问题,而我个人认为,第三方监管人确实应当主体的进行监管,以发挥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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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人认为,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飞行监管”。实际上这个案件,它的第三方监管不再只是一个审查企业材料的过程,而是真实去落地,对企业制定的所谓合规计划和合规整改方案的落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的评估。这也提醒我们,作为律师在参与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实质合规的度,不仅在制度层面需要设计,也要确保能够落实。

第二,就是制度设计很容易,但落实往往很难。而难点在于企业不管合不合规的状态下,企业的核心诉求都不是合规,而是盈利。所以我觉得在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特别是进入制度设计和管理规范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评估企业的核心制度与核心诉求,不要影响企业主要核心业务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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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就是本案中第三方监管人的组成,是从沂水和沂南两县的检察院和司法局分别从县里的监管人员库里选任共同组建。对此,在进行合规申请、合规计划的时候,需要我们要考虑两地共建、两地共同进行合规的角度来提方案。

第二,还是运用这三个词由大到小、由小见大、由专到全来分析。

第三,案例中提到了律师、市场监管、工商联等等,就是在合规不起诉,监管人团队里律师的作用。律师的角色还是非常重要,起到承上启下协调各方的作用。律师懂法律、懂犯罪、懂刑法,还有就是与其他专业人员直接进行沟通协调,能够抓住要害。一般律师都会容易被选任为监管组的组长。在国外的话,监管人的待遇报酬是由合规企业来支付的,由企业来承担,国外认为这是合规企业应该付出的合规成本。企业犯罪,你要改正了,还要国家给你掏钱吗?那么贵的律师白给你用,这肯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律师纯粹只做公益的话,必然不利于这项事业的发展。

案例四

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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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给我们的第一个启示是,特定行业或者是有特殊责任义务的企业所具有的主动合规诉求,律师应当主动展业;第二个启示就是企业在合规过程之中,会形成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领域合规模板、合规制度和一些相应的合规方案,这些方案是事后形成的,但是实际上对于我们律师拓展业务而言,如果我们事先就有这样的一个体系性的材料,或者是体系性的合规手册,如果在类似的这些领域里面都能够做一些提前的开发和布局,这就是变成了我们刑事律师可主动敢于寻求自己的一个刑事专项合规顾问的业务拓展,这个也是给我们一些业务拓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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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想分享从这个案例所看到的,关于企业的自查报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剖析。一是要剖析我们犯罪的原因。本案涉嫌犯罪的原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曹某等人的违规操作行为,但这不仅仅是一个表象的东西,看到了违规,为什么会违规?就企业来说,就涉案康某、涉案企业来说,那是不是康某与他们在签署协议的时候没有认真去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来做这个污水处理的,相应的一些资质是不是齐全。就是说,我们企业本身没有重视到这个问题,而且没有意识到自己这过程中有安全管理义务。那再深究为什么没有意识到安全管理义务?那肯定就是平时的法律培训不够,所以说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义务所在,那就是剖析出来的犯罪原因。那我认为剖析犯罪原因,其实就是分为三点:第一,明确直接原因;第二,建立了相应的资质证照管理、维护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在合同签署和履约过程中,查明有没有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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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引起我们思考的是,单位没有犯罪,个人涉嫌犯罪,然后单位去做合规,促成个人不起诉。那我们就要考虑,单位的利益跟个人的利益是否是一致,如果不一致是需要律师去做工作的,尽可能使单位的利益跟个人的利益一致。

案例五

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持续开展合规引导,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的衔接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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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个人看下来,感觉这个案例其实是一个由行业惯例引发公司涉嫌犯罪的典型案例,因为像做进出口贸易的话,其实大部分企业是会寻找第三方在帮他们作为报关的一个代理机构。

第二,其实企业在这个事件中,有一种“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的感觉,之前企业可能只是一家做进出口贸易、做水果进出口生意的企业,但是在这个案件发生之后,就是说它其实是事实上参与到了行业的一些行为,甚至是与深圳海关还有包括检察院进行了一个衔接、交流、互动,相当于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合规,继而使得自己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话语权。

第三,就是说合规衔接的问题,这个案例中,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海关部门,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参与到前期的合规整改,最终做出的刑事不起诉,进而转为行政处罚。这种方式有一定的价值所在,就是说,实现了一个合规的互认,就刑事和行政合规互认。就是检察院所做结果怎么样,让行政主管部门去接受,以及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下一步整改,下一步的处罚建立一定的渠道,能够让企业在刑事不犯罪的基础上,实现行政处罚的一个合理性。这是我觉得这个案件的一个亮点。最后一个亮点就是关于期限的问题。本案不同于其他几个案件,其他几个案件都是在合规整改完成之后,合规整改验收合格之后,做出不起诉。那本案是基于企业的自身状况,还有一些整改的难易程度,事实上与我们的办案期限是区分开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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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补充几个方面,第一,这个案件的三级合规制度值得学习;第二,在子公司出事的时候可以请求母公司的介入,效果更好;第三,在合规案件中,律师要懂得循序渐进,在直接由逮捕变为不起诉的难度较大的时候,可以考虑取保候审作为过渡,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案例六

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试点地区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因地制宜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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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案例的核心要素在于在非试点地区,如何推动合规工作落地。给我们最大的一个启示,就是不管是不是合规试点的地区,企业如果存在可合规的条件,我们都要想尽一切办法去推动企业做合规。做合规的诉求有两个方面,一是把它当作我们合规不起诉的应用方案,但是第二个更重要的是,做合规这件事情本身实际上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认罪悔罪、修复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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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陈沛文律师是从企业的角度分析,在非试点地区开展刑事合规的价值。我想换一个角度来解析,就是在非试点地区开展这个刑事合规。对于我们办案部门来说,其实也是有一定的驱动力的,像前面我也讲过,为什么要搞刑事合规?其实本质是在保护民营经济的大前提下,这个刑事政策之下,提出来在刑事领域对民营经济保护,所以对于办案部门来讲,在非试点单位虽然不能直接以刑事合规的名义来开展对企业的一个从宽处理的方式,但是在事实上可以基于我们保护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个角度来看,通过刑事政策推动刑事合规,对办案部门来说,其实也是他们的一个驱动力。

此外,这个案子最终以缓刑作为企业合规的结果,相较不起诉的常见结果,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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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最需要关注的点在于分析了为何企业进行了合规却依旧判刑。对此,需要告诫各位刑事合规业务的律师们,既然做合规,一定要尽可能做全,不然最后可能还是达不到不起诉的结果。

点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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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有两个字。一个字是关于合规适用的范围,是一个“搞”字:有罪可以搞,无罪也可搞;轻罪可以搞,重罪也可搞;依职权可搞,依申请也可搞;单位犯罪可以搞,个人犯罪也可搞;单独可以搞,联合也可搞;刑事可以搞,民行也可搞。反正合规的范围广,方式灵活。

合规怎么搞?这里有七个“有”。第一个是有理念,即人人合规,事事合规。人人合规是指你人员有合规意识,然后是事事合规是做每一件事,你得要考虑合规。人人合规,事事合规是理念,这个叫合规文化。第二就是有组织,要有合规专业部门统领这项工作;第三就是有团队,是要有一个综合的团队。由刑事律师,专业律师以及专业技术人才三个方面构成。第四个就是有步骤。有步骤,既可以分阶段,也可以按照时间表来,一般来讲首先有一个自查,然后要制定一个计划,去落实计划,在落实的过程中接受监管,不断调整,最后是验收。第五个就是要有目标,第六就是有思路,有思路除了刚才讲的由大到小、由小见大、由专到全来分析和提出方案以外,还应当有非常规的思路。如何跨地域联合,借助集团或借助其它行业协会的力量也可以搞。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如果利益不一致,可以让利益趋同以后搞。最后一个就是要有标准,从这些案例里面看,有很多做法,其实都有其体例和标准,应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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