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争议问题的实务探讨》
主讲人:张永
时间:2021年12月16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张伟伟
2021年12月15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87期刑辩道场准时举行,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诈骗类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张永律师主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争议问题的实务探讨》。
张永律师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展开,分别讨论了: 第一,如何正确的界定公民个人信息,重要突出强调,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应该坚持识别的标准。同时,现场举例诸如只有手机号码等,是否构成公民个人信息等在实践中的适用; 第二,对于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能否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对象”,其从司法裁判观点的分别分析了定性与量刑辩护的选择; 第三,关于信息种类的认定争议,张永律师提出同种信息多个面向,以及信息类型的转化等争议。并着重提到了对于信息种类争议破局的辩护三点论,包括遵循立法原意、结合涉案事实、充分联系实践; 第四,对于“合法经营”认定的分歧,张永律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从目的性表述的意义,以及超出经营内容、范围等一般行情违法行为是否还属于合法经营;以及利用方式三个层面进行讨论; 第五,关于数量及违法所得量刑的失衡性问题。 在分享的最后,他总结了其在刑辩中所获得的点滴心得,包括坚持的结果、实践的学问、积累的过程:个案辩护→类罪总结→人品的辩护。 张律师用丰富的实务经验剖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各种争议与认定,引起现场热烈讨论,在场人员也就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发言环节 刘笛律师就此次分享,从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立法更新的角度,提出了:对于“单独的手机号”是否系公民个人信息;人脸信息等生物特征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以及重要程度为何的;以及本次分享所涉其他问题的见解。 梁海洋律师从本次分享中感受到了张永律师的三个精神:分别是对于个案的钻研精神,对于裁判观点及实务观点的怀疑精神,以及对于论理说法的执着精神,这三个都是律师办理案件重要的品质和应当具备的素养。 洪凌啸律师则提到,本次分享破除了我们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的几个误区,可概况为三个不等于,包括:公开性不等于不可识别性;隐私信息不等于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种类不等于信息用途。 与谈人 孔祥君律师就三个方面对本次分享的主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首先,在信息获取方面,信息与数据尚未形成重要商业价值时,实际上,信息获取的场景多数局限于银行收集办理业务的客户信息,而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越来越来的信息获取场景出现,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能够有效的对此类场景中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而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则需要不同信息获取场景下的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在信息存储方面,信息获取普遍存在的另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便是,对于未具有信息存储能力,或未能合规遵守信息处理规制的主体,所造成的信息侵权隐患。对此,法律如何有效的规制与保护则需要引起重视。 最后,在信息的利用方面,站在信息与数据的权益角度,信息的权益属于信息主体,而数据的权益是否应当全然归属于企业主体呢?对此,孔律师认为,对于数据的权益以及信息的利用上,应当限制企业主体的部分权益。具体有待进一步讨论。 马贺律师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从以下方面提出了看法: 首先,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际上在行为类型上,刑法规范较为全面,特别是非法获取行为中的“收受”行为。这意味着单纯取得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有涉刑风险。对此,在实务中应当进一步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 其次,对于信息类别,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中,将个人信息分为三档,这三档信息对应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而如何正确把握涉案信息属于哪一档信息则尤为重要。对此,在实务中,难以认定涉案信息属于哪一档信息类型时,可通过体系解释或其他合理、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比三档信息的层次和特点,结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解释。 最后,马律师还对张永律师办理案件的执着、认真、细致的精神和品质表示认同和赞赏。 点评人 孙建保副主任就张永律师的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其提到: 首先,张永律师为了本次讲座,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不仅有他自己经办案件的归纳概括,还有比较全面的类案检索,更重要的是,他还查找翻阅了很多知名学者围绕本主题所撰写的学术文章,将理论争议和实践问题结合起来思考。 其次,从内容上看,张律师提出的这些争议性问题都是实务中确实存在的,并且他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其观点未必完全让人认同,但说明他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思考,这种善于思考敢于表述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再者,张永律师在本次讲座末尾所分享的办案感悟也让人很有感触,很感人,深有同感,我们应该向他学习,学习他这种每案必争,永不言弃,尽心尽力履行职责的精神。实际上,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也只有每案必争,踏踏实实地办好每一个案子,才能体现出我们刑辩律师的价值。 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孙建保副主任也提出了两点建议: 其一,怎么样从宏观角度上去加以整体理解。我们在学习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时,需要全面统筹、综合各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去理解掌握,带着比较分析的思维去学习。以公民个人信息为例,刑法修正案里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时,并没有哪部法律对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过明确的界定,此后《网络安全法》、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陆续对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定义。但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新近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与此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个人信息的定义又有所不同,由“概括加列举”式的定义法转变成为了“概括加排除”式的定义法,如果不带着比较分析的眼光去综合、全面地学习理解, 可能未必会发现这里面存在着的异同之处,更加搞不清楚这么做的立法动意等。再比如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法》里并没有明确提及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但其中的相关内容是体现着这么一条原则的,而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是明文规定在《数据安全法》里的,作为数据内容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信息当然也需要贯彻落实分类分级保护,这么理解下来就能明白为什么2017年个人信息刑事司法解释中要对个人信息的条数在入罪标准上采取“三分法”了;当然,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根据新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去进一步推敲反思早先司法解释中“三分法”时所列举的诸项信息被设定的等级是否合理等问题。 其二,怎么样从微观角度去加以具体运用。对于辩护意见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前面所说的全方位、多角度理解的基础上,可以将其中的某些观点直接“为我所用”,引入到辩护意见内,增加辩护观点的“合理性”成分。具体的参考理由可以多渠道多方面地获取,例如新法释义之类的官方著述、“两高”专业人士的解读性文章、权威司法实务期刊的分析述评、类案裁判文书中有启发性的裁判要旨等,还可以包括一些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等等。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诈骗类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