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借贷关系刑法规制概览》
主讲人:梁海洋
时间:2021年7月7日18:3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高宁村
2021年7月7日18时30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65期刑辩道场如期举行。此次道场的主讲人是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梁海洋律师,课程题目是《借贷关系刑法规制概览》。
课程伊始,梁律师带动在场的听众开启了一场头脑风暴,就借贷关系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罗列。除了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之外,梁律师认为借贷关系中还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等。 首先,梁律师介绍了自己经办的案例:民营企业向央企借款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民营企业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梁律师认为法人之间相互拆借一度被法律禁止,15年之后开始放开。名为贸易实为借贷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业内俗称融资性贸易。民营企业主观上仅有融资的目的,不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相反,融资性贸易产生了和真实贸易相同的法律后果,同样发生了增值额,给国家创造了增值税收入。所以认定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构罪是不合适的。 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讲授中,梁律师同样对自己经办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国有银行在发放贷款中存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由于表内业务审查非常严格,诸多在征信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就会借助表外业务贷款。案例中的企业由于贷款数额较大,故,国有银行要求另一家中介公司从中协助贷款的发放。这家中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国有银行贷款部门主管是同学关系,中介公司提出要收取一笔中介费,这笔中介费中有部分被国有银行主管获取。本案的辩护律师提出,其仅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构成受贿罪,梁律师深以为然,并向在座的各位律师讲述了这一辩护思路。 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讲授中。梁律师认为在有充足抵押物的前提下,银行向征信上有瑕疵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并不存在问题,其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此外,梁律师也指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泛化式打击会导致银行、金融机构丧失发放贷款的自主性,而这不利于金融产业向前发展。梁律师认为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的理念应该是鼓励金融活动的开展,为此,法律规定方面也要更加灵活、更加现代化。 接下来,梁律师又讲授了另一个案例:A公司要购买B公司8000万的黄金,A公司出具汇票给B公司,但B公司要求汇票必须要银行承兑。A公司遂与银行签订了承兑协议,A公司拿出5000万保证金放在银行,剩下3000万敞口部分在有担保的情况下作为信用贷款发放。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梁律师问在座各位:1、A公司在有足额担保的情况下是否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2、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进行承兑罪?梁律师结合《票据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问题一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佳点评人:洪凌啸 点评环节,很多在场律师都发表了自己对于课程结构、课程内容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课程内容十分丰富,信息量很大。以后可以就具体的几个罪名展开更为深入的探讨。此外,也期待梁律师能就具体罪名分享自己的辩护经验。 洪凌啸认为:梁律师的课程极具启发性,打开了研究、辩护的思路,不过讲课的范围可以集中在几个研究最为深入的罪名上,并对此进行理论研究。此外洪律师提出征信状况是借贷关系中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不能过分依赖实体性的抵押、担保。 与谈人:魏艳昭 与谈人:孔祥君 两位与谈人都认为不同于以往的的输出型课程,此次课程形式新颖,但在课程思路设置上还可以更加清晰,不妨将研究的方向聚焦于某一类具体罪名上并做深入展开。他们认为今后可以将借贷关系的主体分开探讨,比如:借款方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贷款方可能涉及什么罪名以及由借贷关系衍生出来的犯罪。 与谈人:田曳 首先,田主任高度肯定了本次课程的形式,以往的课程多是从概念出发,由小及大,此次从挑战出发的分享型课程令人眼前一亮。她认为发散型的课程更具挑战性,能激发思考,打破壁垒,带来启发。此次梁律师大胆挑战了借贷关系刑法规范中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分析、探讨。同时她希望大家都能借鉴这种授课形式,让每次道场更具思考价值。 随后,田主任还分享了自己承办的由借贷关系引发的虚开发票类、违法发放贷款类等案件,在场的各位律师都从田主任的分享中获得了宝贵的理论指导与实务经验。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梁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