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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予霖刑辩道场156期】崔志伟主讲《刑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2021年5月12日晚六点三十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56期刑辩道场准时举行,由上海师范大学讲师崔志伟博士主讲《刑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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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主讲人:崔志伟

时间:2021年5月12日18:3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张警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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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2日晚六点三十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56期刑辩道场准时举行,由上海师范大学讲师崔志伟博士主讲《刑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崔志伟博士首先引用了德国刑法学者卜元石教授的观点,指出刑法教义学如果处于理论与实践的分割,理论就会成为孤芳自赏,实践也将缺乏理论厚度的支持。点出了本期道场的中心思想,明确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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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博士指出,学理阐述在刑事实务中具有重要作用。最高法周强院长曾指出,“要正确适用刑事法律,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而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为何适用此法条而不适用彼法条,就涉及到了刑法的解释。从刑法解释的目标上看,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也曾作出指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义正”要求彰显正义,“词严”即是要求对刑法进行解释时保持严格、严谨,做到词尽其意。

具体到刑法解释方法而言,首先就是文义解释。比如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要求“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辞典中“散布”是指“广泛传播”,“信誉”是指“信用和名誉”。假如行为人没有将捏造的事实进行广泛传播,其行为也没有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评价下降,那么就可以通过文义解释排除构成本罪的可能。

第二种扩大解释。比如最高检第35号指导案例“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将“智能手机终端”扩大解释为为刑法所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在进行扩大解释时需要拿捏好扩大与类推的界限,不能明显突破概念的日常语义。对此,日本学者前田雅英也曾指出:“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第三种历史解释,即结合法条设立的背景进行解释。比如刑法第287条之一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在针对网络犯罪“一对多”的特性,不同环节人员间缺乏明确的犯意联络,难以查明帮助者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增设的。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是为了降低人员不到位时的证明负担,以便有效惩治提供帮助行为的犯罪者。进而将实行犯不知是谁、还未到案、事实证据“不全”的情形单独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第四种体系解释,即通过刑法其他条文形成的解释结论来解释本条文。比如刑法358条同时规定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特例。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显然只能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而不能在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按照刑法竞合原理从一重处。同样的解释结论也可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中,立法者既然特意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就不应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具体犯罪(例如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之间的竞合。

第五种客观解释,即对刑法条文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比如刑法第276条所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对于“其他方法”的解释,有观点认为必须是与“毁坏设备”、“残害耕畜”同类的“物理性破坏”行为,这就造成了本罪无法与社会的发展相契合。目前存在了很多物理手段之外的方法,比如“反向刷单”行为,就需要对本条进行客观解释。

第六种目的解释,即是探寻立法者设立规范的目的,进行合目的解释。比如黑龙江2014年发生的鲍某等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耍猴艺人鲍某等人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的情况下,从河南省新野县携带6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一审法院判定定罪免罚,二审法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即需要思考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由于本罪被规定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之中,所以推测本罪目的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对栖息环境的依赖,进而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效果。但是本案中进行“猴艺表演”的猴子,已经走遍了“五湖四海”,“见多识广”,已经失去了对栖息环境的依赖,所以涉案行为应当排除出本罪的适用范围。

此外还有合宪解释、合政策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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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崔博士再次强调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通过对于实践案例的研究能够总结出一定规则,这种规则又可以反哺实践,最终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好循环。

最佳点评:贾铭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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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铭轩分享了自己听完本期课程的感受,认为本期课程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给平时律师实务工作中如何进行刑法解释提供了立体化、体系化的指导。在进行刑法解释的过程中,综合多种方法也会达到更好效果。同时,在具体案件中还要做到从行为对客体所造成的侵犯角度进行解释,也会更加有说服力。

与谈人:洪凌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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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凌啸律师结合自身学习及办案经验分享了三点感受。

第1, 刑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是法律条文会存在空白、冲突或者是落后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刑法条文的立法目的、手段方式都需要进行解释。

第2, 不同解释方法存在冲突时,解释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律师需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从辩护人的立场出发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

第3, 控辩双方的解释原则也存在些许不同。控方应秉持谨慎的态度,不能过分进行扩大解释,而辩方可以从多角度、采用多方法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总点评:曾钧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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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钧泓律师首先表达了对崔博士的感谢,并以“开篇时点精髓、理论里重实践、论理中现辩点”对本期精彩课程作出了概括。同时他分享了自己的办案心得。

首先,刑法理论对于刑事辩护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在律师工作中,刑法理论深度的不断增加是从一位普通刑辩律师走向优秀刑辩律师的必经之路,尤其是在未来可能接触到的有影响力的案件中,理论的作用也将愈发凸显。

其次,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刑法解释不断表现出扩张化趋势。在一些新型犯罪中,当出现了新的名词、定义时,刑法解释的扩大化趋势可能已经超出了词语含义的边界,不仅与刑法其他条文相悖,还可能与其他部门法存在冲突,需要各位律师多加注意。

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刑法的确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否则将使得某些刑法条文空置。但是此种解释的限度问题,也需要所有法律共同体成员进一步探讨。


作者: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 崔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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