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芳交通肇事罪缓刑案
罗某芳交通肇事罪缓刑案
案由:交通肇事罪
承办律师:梁兴强
【案件概况】2016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芳驾驶粤EFA281号牌小汽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天大道与三明线交汇处,与被害人莫某强驾驶的桂K056L9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3日,莫某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芳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罗某芳、被害人家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区某某故意伤害罪缓刑案
案由:故意伤害罪
承办律师:梁兴强
【案件概况】2002年9月2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区某某等人在原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区文华路富春城美容中心,因女技师不肯提供色情服务等问题与被害人吴某某等美容中心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区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到场帮忙,张某某遂又联系关某某(已死亡)等人到场……被告人区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辩护人在一审阶段介入。
区某某故意伤害罪缓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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