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1年,王某以张某的名义设立了A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生意。自2013年起,王某伙同王某2利用其控制的A公司等企业,虚构了A公司与其他公司经营煤炭买卖业务,私刻甲、乙、丙、丁等四家公司的印章,伪造了大量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先以其伪造或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质押,连续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贷款(应收账款债权质押贷款),进而获取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信用证贷款等,获取放贷银行开具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累计25亿余元,再以委托付款、背书、贴现等方式,将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贷款的收款人指定为其实控的关联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企业,从而套取贷款资金,用于购房、购车和个人挥霍消费。
因A公司大部分煤炭买卖的应收账款均为虚构,且又无其他正常的经营业务,造成该公司以部分银行贷款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直至无力还贷的情况下,王某便与银行相关人员串通,试图以追加担保主体的方式进行贷款重组。其中王某以“购煤贷款”为名,诱骗张某及父母、C公司、D公司等主体,以企业及个人资产为其担保,获取银行的借新还旧贷款。然王某并无还款能力,最终导致A公司欠下银行4亿余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造成了银行、公司和个人资金与财产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