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魏某系广州某公司负责人,在2018年至2021年间,魏某受兰某委托,为兰某生产某种膏药贴的包装袋。后兰某利用魏某提供的包装袋及从他处购得的假冒膏药贴,进行封装制作成某种虚假的成品膏药,通过网络对外售卖。案发后,魏某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后被苏州市某公安分局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不批准逮捕。
【办案律师】黄菊珍
【辩护要点】
1.魏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兰某生产、销售的系假药。
(1)兰某并未告知魏某,涉案包装袋系用于生产、销售假药。魏某只是按照兰某的要求来生产包装袋,对于包装袋用于何种商品并不知情。
(2)魏某仅有小学文化,仅从包装外观根本不能识别系用于包装药品,也不能准确判断兰某的公司是否有资格生产或者代理生产贴腰贴。
(3)魏某的文化水平不足,仅从兰某公司的名称判断,无法认知到兰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法准确判断兰某公司是否有资格生产或者代理生产该种膏药贴。
(4)魏某虽然在给兰某生产这些涉案包装袋的时候没有问兰某要授权委托书、资质等证书,但是这是符合当地的一般合作规律的。
(5)魏某与兰某之间系一种长期生意合作关系,除了生产涉案的包装袋,还生产其他塑料袋子及塑料制品。涉案的袋子对魏某来说,也是一种正常包装袋的生产和加工,与生产其他袋子没有任何区别。
1. 即使魏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其也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魏某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险性。
(1)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魏某仅仅是在上家的安排下,实施了提供外包装袋的行为,不论是从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还是从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2)魏某归案后,虽然对罪名或者刑期有所辩解,但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对其从宽处理。
(3)魏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魏某是广州市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是一名民营企业家,对魏某采取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措施,符合司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服务理念。
(5)魏某家庭困难,家里四个孩子,最小的孩子才几个月大,其配偶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对魏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司法办案人性化的要求。
作者: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黄菊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