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刘某与王某系合租房的邻居。某日,刘某在王某的房间内与王某发生两次性关系。事发后第二天,王某找到刘某的妻子,声称刘某对其实施了强奸,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求偿未果后,王某遂报警。案发后,刘某被苏州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在侦查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办案律师】黄菊珍
【辩护要点】
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违背王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刘某与王某前后发生的两次性关系,王某均没有任何反抗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而是积极配合,是在双方自然的状态下发生的,刘某是否违背王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疑。
2. 刘某在事发前并不知道王某存在智力缺损。王某的工作生活状态及日常行为举止,足以使刘某认为王某系智力正常的妇女。且在事发前,双方对于性经历等有过正常言语交流,足以使刘某认为王某具有基本的性认知,具有性防卫能力。因此,刘某是否明知王某系智力缺损存疑。
3. 即使王某存在智力缺损,也应有所区分,并结合实际来认定。智力缺损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重度、中度智力缺损的人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本案中的王某对性具有一定的认知,且可以正常工作,再结合其日常表现,不属于重度、中度智力缺损,是否属于轻度智力缺损需要结合鉴定和实践来认定。
作者: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黄菊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