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朝军

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靖霖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药物滥用与犯罪心理学”委员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洪山监狱执法监督员
湖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武汉市禁毒委“十佳禁毒爱心人士”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律师
武汉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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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资格,2019年加入靖霖武汉律所。


发表论文:

《实质化审理过程中的刑事辩护》

《大数据背景下刑辩律师实务技能提升的新路径》

《网络时代下毒品问题治理的法律应对》



部分荣誉:

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优秀法律援助律师” 

武汉市禁毒委员会“十佳禁毒爱心人士” 

“杨某走私运输毒品案”获湖北省第四届法律援助 “百优案例”一等奖,入选司法部法援优秀案例



办理的部分代表性刑事案件:

一、毒品类犯罪

1.江某制造、贩卖毒品120公斤,采纳“大量掺假、含量极低”的辩护意见,判处死缓。

2.皮某运输毒品1400克,采纳“受指使、受雇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处无期徒刑。

3.张某运输毒品1100克,采纳“受蒙骗、被利用”的辩护意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4.李某某贩卖毒品3400克,采纳“不构成持毒待售系贩卖”的辩护意见,改判为无期徒刑。

5.杨某走私、运输毒品1000克,采纳“受蒙骗、被利用,查获物质定性存疑”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6.张某贩卖毒品3000克,采纳“被蒙蔽被利用,无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

7.林某贩卖毒品案,采纳“系代购,定性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改判七年有期徒刑为一年有期徒刑。

8.李某运输毒品案1100克,采纳“不符合主观明知推定情形”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9.李某贩卖毒品案45公斤,采纳“贩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技侦监听内容印证李某并非参与交易”的辩护意见,一审改贩卖毒品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10.祝某贩卖毒品案52公斤,采纳“系从犯,从属地位相对于其他人员更低”的辩护意见,判处无期徒刑。

11. 杨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7公斤,公诉机关指控双罪名、系主犯,建议判处死刑,采纳“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处无期徒刑。

12. 王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采纳“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13. 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检察机关认为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一审采纳立功辩护意见,判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检察院抗诉后,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4. 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公诉机关提出“多次贩卖、系累犯毒品再犯”,量刑建议三年十一个月,采纳“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15. 李某涉嫌运输毒品1058.72克,采纳“主观不明知、系被蒙蔽被利用”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经济类犯罪

1. 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涉案金额30余万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经多轮诉辩协商,量刑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建议适用缓刑。

2. 张某涉嫌诈骗罪案,药店拆单补贴类诈骗、涉案人数众多,当事人被依法逮捕,经辩护促成被害方谅解,成功捕后取保,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指控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专案涉众为由不予取保,经辩护厘清犯罪数额、剔除转嫁业绩、认定自首认罪,报捕37天内成功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吴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当事人系底层边缘务工人员,公安机关以黄赌毒案件一律不予取保移送批捕,经援引最高检司法政策辩护,成功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5. 舒某涉嫌线下开设赌场罪案,涉案金额超30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为五年以上,经辩护,采纳“涉案金额存疑”的辩护意见,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6. 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300亿,采纳“系从犯,主观明知待商榷”辩护意见,调整量刑建议为3-4年有期徒刑。


三、职务类犯罪

1. 胡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涉案金额600余万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四年,经沟通,调整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审判阶段成功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2. 陈某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罪案,两罪量刑建议13年有期徒刑,采纳“仅侵犯了公司交易机会不属于公司财物;被害人明知而为,不属于被欺骗”辩护意见,两罪不起诉。

3. 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涉案公民信息2.1万条,报捕阶段介入,结合案件情节及营商环境辩护,37天黄金救援期内成功争取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其他类犯罪

1. 文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公安厅督办专案,批捕时,改偷越国境罪为组织偷越国境罪罪名,且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为七年以上,经辩护,采纳“不属于组织行为,更符合偷越定性”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

2. 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案,一审认罪认罚原判刑期较重,中院拟书面审理维持原判,二审紧急介入,查清事实瑕疵,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改判。

4. 王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高校教研室主任、省级单招考官涉案,被跨省刑拘报捕,经梳理评分规则、固定无罪证据,37天黄金期内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5.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当事人系网逃到案、被依法批捕,经辩护厘清涉案事实、否定两罪升档情节、认定自首,批捕后成功变更为取保候审。

6. 陈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案,采纳“认定其中一人参与嫖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意见,调整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为拘役三个月。

7. 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罪案,采纳“系从犯、退赃退赔”辩护意见,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擅长毒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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