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思明
甘思明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部门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自媒体刑事通创始人
亚洲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
核心专长:从事刑事业务,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涉黑恶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疑难复杂犯罪类型,并结合自身刑事执业经验致力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工作。
执业经验

甘思明律师执业十年以来全心致力于刑事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参与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长期专门从事刑事业务,擅长办理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疑难复杂犯罪类型擅长结合刑事证据法学和刑事实体法学理论构建逻辑严密的辩护方案。在非诉领域,甘思明律师结合自身多年执业经验致力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工作


部分成功案例:

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销案处理(无罪);

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销案处理(无罪);

叶某涉嫌诈骗罪,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销案处理(无罪)

姚某涉嫌诈骗罪,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销案处理(无罪)

李某涉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销案处理(无罪)

孟某某涉嫌受贿罪,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销案处理(无罪)

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无罪)

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无罪)

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无罪)

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逮捕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处缓刑

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逮捕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处缓刑;

黄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逮捕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最终判处缓刑;

谢某涉嫌受贿罪,二审阶段发回重审

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阶段发回重审

闫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审判阶段认定为从犯,量刑大幅度减轻


社会职务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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