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予霖快评】洪凌啸:最高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的三大亮点与五大改进方向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共计十四条,明确了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和方法、类案识别和比对、检索报告或说明、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分歧解决、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等内容。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7〕11号)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第26项主要任务中要求“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后,最高法院对类案检索制度的最新研究、探索与发展。可以说,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法律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基础上,正在不断吸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精华,一种“条文+案例”的案件审理模式正逐渐在司法实践中生成,类案检索正逐步成为成文法体系下的规定步骤与动作。司法实践中,律师庭前或庭后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给法官查阅正成为司法的一种“新常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也是最高院对地方法院司法智慧与经验的吸收与总结。例如,2020年7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本次《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亦吸收了江苏省高院的诸多先进做法与创新性规定,是对地方司法成果的总结与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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