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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上午10:00~12:00,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宋雷昌主讲的《侦查阶段的辩护之:黄金救援期辩护攻略》,在腾讯会议线上如期进行。
一: 黄金救援期的界定
“黄金救援期”的辩护是侦查阶段辩护的重要部分,做好此阶段的辩护工作,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取保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即便因客观原因未能取保,也可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为案件尽可能争取好的结果。
什么是“黄金救援期”?
狭义:指刑事拘留之后至批准逮捕之前,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关键时期,称之为“黄金救援期”。
广义:指立案后,到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阶段,是为当事人争取不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重要时期。
扩大:刑事案件受理后初查期,决定着是否被立为刑事案件。是为当事人争取所涉事实不被立案的关键时期。也可认为属于“黄金救援期”的范畴。
二: 黄金救援期辩护的工作概述
(一)黄金救援期辩护的重要之原因
一方面在黄金救援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对案件结果将会带来更多积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恢复自由、便于搜集更多有利证据、减少经济损失、便于争取量刑情节等等。另一方面,基于“捕诉合一”改革,使得检察院阶段的两次辩护机会减少为实质上的一次机会,批捕的结果也直接影响着起诉决定,这就要求辩护重心前移。
(二)黄金救援期的工作目标及内容
1.狭义黄金救援期:争取取保或不捕。
2.广义黄金救援期:降低到案即被羁押的可能。
3.扩大黄金救援期:力争将案件阻挡于立案大门之外。
三 :黄金救援期的获取信息篇
黄金救援期一般在案件发展初期,了解案情信息难度较大。但案件信息又是做好辩护工作的基础,只有准确了解案件信息才能精准制定辩护的策略,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具体总结了五种获取信息的方式:
1.通过当事人家属获取信息:是掌握信息的第一途径,也是最便利的获取方式。但要注意的是家属提供的信息通常为传来信息,且可能受情感因素影响,需客观参考。
2.通过会见当事人获取信息:是最准确的一种获取方式,通常可以在会见时了解到案件的相关事实、罪名、办案机关讯问情况,这里可以结合我所徐宗新主任的“会见七步法”。对于向当事人了解内容的范围,存在一定争议。既要避免多问的风险,也要为准确分析案件获取有必要的信息。
3.通过办案单位了解案情:这是让人纠结的方式。在实践中,和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相对比较困难,对承办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沟通能力很是考验。但只要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只要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哪怕是为数不多的零星对话,也会包含着和案件相关的信息,我们就可以从中分析出对办案有帮助的信息。
4.通过调查走访了解案情:属于最有争议的方式,律师是否有调查取证权?答案是肯定的。但律师调查取证,在实践中不但存在较大争议,也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要予以特别注意。但是,当律师掌握了“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等无罪证据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此类证据,尽早为当事人争取恢复人身自由。对于律师无法直接调查的证据,特别是控方证人、控方的证据或者有些单位(如政府部门)掌握证据,律师可将相关线索提交给侦查机关,申请侦查机关进行调查。
5.通过公开信息了解案情: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方式。常见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辩护人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微信、抖音等方式获取信息,获取内容除了案件内容外,还要注意网络、媒体的舆论导向。
在辩护工作中,可通过上述多种方式综合获取,有利于准确获取信息,为准确分析、研判案件,做好黄金救援期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
四: 分析、研判案件信息篇
(一)分析、研判案件的内容
1.律师自身分析的内容,包括通过获取的案件信息,动态掌握侦查机关的工作过程,并及时调整辩护思路,为辩护工作寻找更有力的证据支撑。
2.向当事人分析内容,紧紧围绕“三个怎么样”。一是“是怎么样”,即案件性质、涉及罪名,关联罪名等;二是“会怎么样”,即案件趋势,诉讼流程,可能结果等;三是“要怎么样”,即分析辩护方案和具体辩护思路。
3.会见当事人宜尽早安排会见。第一次会见非常重要,必须高度重视。此后及时安排好后续进一步的会见工作,特别是案件有明显变化,有新的进展等情况时,要及时安排会见。
(二)分析案情的方式
1.根据侦查措施适用的周期分析
2.根据不同案件办理的特征分析
3.根据案件的侦查思路和方向分析
五: 具体辩护工作的展开
(一)做好会见工作,与当事人协同辩护
每一次会见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均不相同。第一次会见,主要以了解案情、分析案情,整理辩护思路为主,让当事人明白案件的动向,了解自我辩护方式。之后的每次会见了解新提审情况,动态分析有利与不利点,保持有利,扭转不利,缓解不利形势,使案件尽可能往好的方向发展。
(二)准确把握具体辩护策略
1.审时度势,顺势而为
2.创造条件,引势而起
3.灵活运用法外因素,维护合法权益
4.明白不足,借力而为
(三)做好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工作
不同办案机关对待案件的态度有所区别。公安机关因职责所在多倾向于有罪推定,通常取保意愿不强,以报捕为常态。而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比较客观,重视对事实、证据的把握。因此在审查批捕阶段,如果存在当事人无罪或构罪存疑的情况,不捕的可能性大;犯罪情节轻微也可作为次之的申请不捕的理由。对此,辩护人应在充分了解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准确分析和确定申请不捕的理由,以争取最大可能的不捕,从而为当事人赢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