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思路与辩护要点
主讲人:梁春程
时间:2022年8月24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潘方晴
2022年8月24日晚6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221期刑辩道场开启。本期道场的主题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思路与辩护要点,主讲人是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梁春程。
梁春程院长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背景概述、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要点提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五化”落实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讲授。
第一部分,梁院长介绍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背景概述。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是大势所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在制度适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作为专业刑事律师应当积极学习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技能——常学常新。目前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存在四大误区:办理方式传统化、认罪认罚形式化、简单案件复杂化、复杂案件简单化。
第二部分,梁院长讲授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要点提示。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认罪意味着对抗性司法向合作性司法转变,认罚意味着惩罚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变,从宽意味着职权性司法向协商性司法转变。其次,认罪认罚从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包括实体从宽,如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等;诉讼从简,如速裁、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也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再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认罪、认罚、从宽。“认罪”应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完整性,且认罪的时间点影响从宽的阶梯形幅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并签署具结书,“认罚”必须具有实质性,且仍有程序选择权。“从宽”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其中“从宽”的幅度标准,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罪行性质轻重、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时间节点、退赃矛盾化解、坦白悔罪态度的不同呈阶梯化差异。
第三部分,梁院长讲授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五化”落实。他认为,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及时充分,体现服务流程标准化;积极主动,力争辩护过程精细化;利弊权衡,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步步为营,协商成果可视化;守正用奇,辩护协商完美化。
课程最后,梁院长提出目前存在的争议和隐忧:如程序急迫式推动会不会影响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认罪”会不会引发“口供至上”的传统侦查取向复苏,如何避免强制措施成为“认罪认罚”的隐形筹码,怎样避免大控方基于强势地位所带来的司法恣意等。
与谈人
感谢梁春程院长的精彩讲课,整场课程从较为宏观的层面阐述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原则、方法等,并结合了大量的实务案例,我从较为微观的角度来谈一谈,作为刑事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如何应对。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无从比较的情况下,孰能知严宽?现在裁判文书网上的判例不像过去那么多,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找到同一法院在相近时间段内的判例去做详细的汇总,这给量刑的比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即便费了很大精力搜集到了大量案例,也未必能够产生如愿的效果。我曾经在办理一个认罪认罚案件时,整理了大概30多个案例,但把案例检索报告提交法官后,法官认为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很难采纳案例检索报告的内容。
其次,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些检察官有时候只告知被告人的量刑,不告知同案犯的量刑,如此一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无从比较同案犯之间的量刑差异,无法作出量刑轻重的判断。且很多时候检察院告知的量刑建议是笼统的,并不会区分具体情节,虽然检察院内部应该是做表格计算过,但在与辩护人交流时讳莫如深,这样会造成辩护人与其协商量刑从宽幅度时信息获取不充分,造成认罪认罚辩护工作的阻力。
最后,我想谈一谈刑事律师如何应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我认为刑事律师要提高对量刑知识、技巧的掌握,建议大家仔细学习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地方出台的具体量刑实施细则,其中有大量关于量刑的基础知识、计算方法和前沿信息,都是非常值得学习和领会的。
第二,依然要重视案例的检索与分析。虽然我前面提出了这部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与困境,但不代表案例检索与分析的工作就不重要,反而在制作检索报告时更要善于归纳、提炼,提高检索报告的效用。
第三,对于量刑协商,我认为应当做到有备而去。在量刑协商前,要与当事人及家属提前充分沟通,明确量刑的预期,在案件前期阶段多争取有利情节;在和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时,争取能够分情节进行协商,比如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差距跟自身量刑预期差距较大时,争取向检察院进一步说明针对不同情节从宽幅度的计算标准,辩护人也可针对性的对量刑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第四,与公检法沟通时直接大方,提前作出明示,不要搞埋伏战,投机取巧。
感谢梁春程院长的精彩授课,我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第一,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当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与预期出入较大时,律师该怎么做?我觉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回答另一个问题——辩护人在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是什么地位与角色?是具结书约束的主体之一还是见证人?我认为律师只是见证人。律师签署具结书并不代表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表示认可,而只是见证具结过程的合法性。律师仍应当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对案件进行独立、充分的辩护,争取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第二,我对刑诉法研究的看法。我认为刑事律师对于刑诉法研究具有很高的性价比,从以往《刑诉法》修订来看,刑诉法的变化对刑事案件办理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勿要“重实体、轻程序”。此外,刑诉法背后法理与规则也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用刑法。
点评人
非常感谢梁春程院长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分享,整堂课的框架非常的系统、全面。我特别认同梁院长的观点,只有在真正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的背景、初衷及目的,才能更好理解与适用它,才能更加客观评价这个制度的合理性。
就任何一个制度的实施过程来看,都是有利有弊的。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使得辩护工作前置化,打破了以往辩护工作重心集中在庭审阶段,让辩护人转变观念,在各个阶段更加充分发挥辩护作用,更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当然,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但最终有演变成没有疑问的案件从宽而疑案从重之嫌;另外,实质量刑权从法院前置到检察院环节,而部分检察官思维转变不及时、追诉思维过重,导致律师的量刑协商空间很小,反而对当事人不利。
如何破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辩护工作带来的种种挑战?
一是要全程辩,要把辩护工作的重心从法院审判阶段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批捕阶段,重点去抓那些对定性、减轻处罚有实质性作用的关键情节,要避免认罪认罚案件只是走过程的思维;
二是要重沟通。控辩双方的身份虽具有对抗性,但在沟通时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协商式的沟通方式,在坚持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和谐沟通;
三是要会量刑。为了提高量刑协商时的筹码,律师要精通量刑规范,这样才能精确的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提高协商效果,在此给大家推荐一本最高院刑三庭编写的《量刑规范指导案例》,可能会对大家熟悉量刑规范有所助益。
道场的最后,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作总结发言,提出认罪认罚制度利弊兼有,但作为刑事专业律师不应将目光总是聚焦在弊端处,而是应当顺应大势所趋,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贯彻靖霖“五化服务”理念,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办出靖霖水平、办出靖霖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