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晚六点三十分,靖予霖上海道场第112期如约而至。
在扫黑除恶大环境下,高利转贷罪的作用和地位达到空前重要的程度。应对此类案件应该注意什么,又有哪些辩护要点?在本期道场,靖霖刑事律师机构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律师为大家逐一细细讲解。
陈沛文律师抽丝剥茧,从高利转贷罪主体认定原则、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贷款类别、“高利”认定、违法所得计算五个方面分别辨析争议焦点,辅以判例研判,为大家拆解罪状、讲解辩护思路;并分享亲身参与的案例,充分运用刑民交叉的策略,双管齐下,取得民事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处理以及良好的辩护效果。
内容摘要
引子
刑民交叉结点:合同效力与债权合法性、借款人明知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和刑事责任的认定。
主要辩护观点
(一)借款人与转贷人不一致时高利转贷的认定?
核心争议点:公司的面纱是否能刺穿,法人人格独立在刑法中是否还有价值?
判准:股东能否对公司形成控制力;或股东与公司成立共同犯罪。
(二)转贷牟利产生节点是否影响高利转贷罪的构成?
争议点1:是否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目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双重故意
争议点2:转贷牟利的形成时间?——应当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且一贯延续。
(三)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对“套取信贷资金”的影响?
争议点1:“套取”行为的认定
民事领域判准:在信用贷款的领域,核心识别点是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在抵押贷款的领域,贷款是否真实且足额;
刑事领域判准:行为人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隐瞒将贷款用于转贷牟利的真实用途,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然后将贷款并非用于从金融机构贷款时约定的用途,而是以高利非法转贷他人。
争议点2:法益保护对犯罪构成影响
刑事司法领域——其所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至少应当高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这一具体法益。
(四) “高利”的认定?
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要求达到一定倍数。
争议点:未实际取得利息,是否构成高利转贷?
两种实践观点:一种是利息影响高利转贷罪是否构成,未达到10万元以上的则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认为,行为人牟取利益的目的是否已经实际实现,并不影响犯罪成立,仅在犯罪形态上存在差异。
(五)违法所得的计算?
违法所得=转贷本金*贷出利率*转贷时间-贷款本金*银行利率*贷款期限
争议点1:借款存续期间,如何认定结算点并计算违法所得?
行为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金额关系先于行为人与贷款银行的借贷关系终止,则时间宜截至借款人归还本息时;行为人在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尚未结束的,则其时间宜截至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行为人分多次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则应该对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分别计算。
争议点2:仅将信贷资金中一部分资金转贷,如何认定?
两种观点:(1)违法所得=贷款本金*(出借利息-同期银行利息);(2)违法所得=转贷本金*出借利息-贷款本金*银行利息
争议点3:行为人借款给借款人时,既有自有资金又有贷款资金,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贷款人优先使用自有资金出借,且对该部分应当视为正常民间借贷作无罪处理。
争议点4:未实际取得利息,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两种观点:(1)构成“未遂”形态,未遂的违法所得=转贷金额*约定利息与同期银行利息之差;(2)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在构罪方面是不能犯,“未遂”金额应当以贷款人去人民法院起诉时能够获得判决支持的最高利息与同期银行利息之差进行计算。
点评环节
在点评互动环节,听众分享了各自的听课感受和疑惑,并与陈沛文律师就本罪罪状、辩点和实务观点展开深入交流,将授课的专业深度和精彩度推向高潮。杨晓明以三个“有”——“有深度”“有利”“有操作性”点评本次授课。洪凌啸以三个成语进行点评,一为“拨云见日”,课程细致丰富,结合扫黑除恶大背景,使得“僵尸”罪名焕发生机,二为“左右开弓”,善于利用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在性质认定上的同一性做文章;三为“六经注我”,本罪的理论观点繁多斑杂,需要从合法性角度选取、论证观点,对理论观点亦要有独立思考。
与谈环节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程向南律师
今天的授课非常精彩,听得我几乎入迷。以下谈一点感悟和一点启发:
一点感悟是,在应对此类案件,要具备并善用民刑交叉的思维,检察官和法官习惯性地运用刑事思维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等,突破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但由于律师本身不了解诸如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类的民事法律规定,白白流失许多有力的争议点。
一点启发是,在涉及到刑事合规方面,现在非常多的企业涉及资金方面的犯罪,大家想想做生意最需要什么,无非就是钱,资金生意自古就有,但现在在各种规定之下,资金生意的确越来越难做,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利息低点涉嫌高利转贷,再加点套路搞不好成为“套路贷”,刑事风险越来越大,我们若对相关的类型研究透彻,也不失为一个开拓案源市场的出路。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贾铭轩律师
陈沛文律师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又专业的课程,那么我仅谈一谈个人观点,若不成熟也请大家批评。
不管是什么法,其法秩序应当一致。民法上一个合法行为在刑法上构成了犯罪,这样好像不太合适。那些没有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产生损害的转贷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另一点关于主体认定方面,出借人和借款人不是同一主体时,个人认为进行实质审查比较合适。第三点没有违法所得是否构罪的问题,举个例子,我个人从银行贷出一笔500万的钱来,转借出去约定利率24%,但借款人始终还不出钱来,我和他反复商议,最后谈来谈去谈成实际还款的利率和银行利率一致了,这个算不算高利转贷行为呢?回归法条来说,既然处罚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那我个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总点评环节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主任 曾钧泓律师
今天讲课有3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注重老罪名的新解读,这个很像是“僵尸”的罪名在扫黑除恶中语境下被激活,陈沛文律师对此详细进行解读;第二个特点是注重刑事辩护中的民事思维,我们确实需要了解《九民纪要》等文件和案例,可以拓宽思路;第三个特点注重说理和案例相结合,实际上陈沛文律师用这些案例不仅说服我们,更说服了司法人员,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那也从以下几个关键词,谈一谈我对这个罪名的看法。
第一是何为“套取”?刑事审判参考487号案例中,对套取的定义基本相同与“骗取”。但后来又增加了“骗取贷款罪”,那么该如何理解?个人认为,骗取贷款中的“骗”应该做广义理解,任何带欺诈性质的都可以认定,但“套取”更多的应该专指资金用途,且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并不一定要求有“骗”的成分。
第二是何为“信贷资金”?是否包括担保贷款?个人还是认为担保贷款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骗取贷款罪中的贷款包括各种类型的贷款,所以法益侵犯可能更侧重于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牟利。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信用贷款所占比例是非常小的,若仅保证信用贷款这部分安全的话,那本罪保护的范围可能不太全。
第三是《九民纪要》的问题,陈沛文律师认为“信贷资金”不包括贷款资金,但在之后的《理解与适用》中的“信贷资金”和“信用贷款”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既包括信用贷款,也包括其他贷款种类,包括担保贷款。
第四是有担保不构成犯罪这个观点,在为骗取贷款案件辩护时,我们也提有担保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可能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这个观点。那上海市一中院有一个案例,认定有担保且是在足额有效担保的情况下,银行放贷的依据主要是足额有效的担保,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骗”。那这里又回到“骗取”和“套取”的问题,就是这里提供的担保能不能覆盖、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还是存在争议的,担保贷款在实现担保过程中,可能担保物价值会有折损,银行损失追不回来,不能完全规避银行风险,所以这一点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五是是否合同有效就排斥刑事犯罪的问题,刑事犯罪和民事合同之间是否一一对应还是值得商榷的。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到底如何认定?我认为陈沛文律师的思路是可以的,也是对辩护人有利的。四川有一个不起诉案例,自有资金和贷款的具体流向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存疑不诉。但这里也提示大家,最高法也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如果不能将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进行一个严格的区分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符合高利转贷罪,不能一概而论,大家还是要结合证据和案情进行分析。
本期道场在掌声中圆满结束。经评选,洪凌啸获得本期“最佳点评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