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7日晚19:00,上海靖予霖刑辩道场108期如期举行,本次课程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王文文律师,结合自己办理成品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经验,为大家分享《成品油涉刑常见罪名梳理及辩点分析》。
王文文律师分别从成品油的概念、行业的现状、国际的背景等角度,向大家普及课程的相关背景以及选题角度。之后又向大家介绍了实践中,有关成品油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主要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环境污染罪等犯罪。同时,王文文律师分别就成品油可能涉嫌上述罪名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辩护要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分享之后由现场听众轮流做一分钟的点评互动,点评内容干练实用,气氛热烈,精彩纷呈。
李隽律师认为王律师的授课有三个特点:一是全面,以六个罪名串联了成品油犯罪的全过程,二是细致,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梳理了各罪的法定标准,三是实务,通过案例分析清楚的提示了类案的辩护要点。对于今天的课程个人有三点体会,归纳为三个“要”:一是要加强专业知识储备,课程中提到的行政认定标准、核税证明审查、闭杯闪点等专业性问题,需要对专业知识的深入研究和积累,非一日之功;二是要有敢于质疑的精神,“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实践中大量存在,辩护人要敢于、善于提出不同意见,行使好辩护权;三是要注意集思广益,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王律师的分享对大家有很好的启发,但有些问题已经有成熟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冯佳成提到,对于今天的课程我有三个期待:期待用案例串联,以虚拟的案例串联六个罪名,会使得课件更整体更易接受;期待更好的节奏,课程内容相当丰富,但在如何更好的抓住听众的吸引力上可以提升;期待更多的展开,王律师的课充分引起了对成品油犯罪的兴趣,听众期待更多的解读。
吴岸律师讲到了,本次分享的“广度”足够,案例丰富、法规全面,但在“深度”上有待加强,对于每个成品油涉及的罪名的具体分析和辩护要点的挖掘还可以更加深入。同时,希望能发挥出其以往在法庭上“所向披靡”的风采。
孙建保律师也表示本次分享有三点值得肯定之处,一是能够做到“以案生课”,从所办理的案件中发现问题并归纳升华为课件;二是课件中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内容梳理得比较齐全,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下次办理同类型案件节约了时间成本,三是对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梳理得比较全面,考虑得比较周到。
三点有待改进之处,一是对成品油最有可能涉及到的六个罪名的辩点发掘得还不够全面与深入;二是讲课过程中所列举的部分案例与授课主题联系不够密切,并且对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经验性做法或者汲取的教训没有充分表达出来传授给大家;三是讲课过程中有时略有紧张,此前观摩过王文文律师的开庭,临场表现还是不错的,甚至还有过非常出彩的时刻,因此相信王文文律师今后有能力把课讲得更精彩。
课程结束后进入嘉宾与谈环节,本次课程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曾钧泓律师、以及程向南律师对课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与谈和补充。
本期与谈人曾钧泓律师表示今天课程的内容以及辩护要点的表达比较丰富、全面,其在以往办案中也遇到过有关成品油的相关案件,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是否属于柴油。柴油是成品油中相对特殊的一种油品,它和另外一种油品——燃料油非常相似,对于此油和彼油的认定,实践中主要依据鉴定意见。根据2015年最新国家标准,一共有18项检测标准,但以往办理的刘某非法经营案中仅检测了6项。而且这6项中的5项,同样符合《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的技术要求项目,剩余的 1 项不属于《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的技术要求项目,因此,不能排除是燃料油的可能。其次,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对“国家规定”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另外,虽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授权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但并不是该国务院决定的500项都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畴(如第243项“户外广告登记”等),还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定。最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这主要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上述刘某的案件中,鉴定机关为某石油质检站,其为上海受某化工研究院实际控制,存在利益冲突。石油质检站并未根据沪质监[2004]363号文的要求完成独立法人的登记注册,且“该公司”早在2002年即成立,早于沪质监[2004]363号的发文日期,显然不是为了“石油质检站走第三方独立道路、脱离利益主体”而设立。故某石油质检站与本案存在利益冲突,无法保证其出具《检验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程向南律师作为另一位与谈人,就自己参与办理的走私犯罪案件,讲述了自己的办案心得,对课程的内容进行了拓展延伸。程律师讲到,其最近参与的一起走私废物案例与本节课程的走私柴油相类似。首先,行政法律规定和刑事法律规定相交织。本罪为法定犯,又独立于其他走私犯罪,因此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单独的规定,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最主要关注技术上的分类 此罪和彼罪,罪轻和罪重作出相应的区分。其次,罪名交织。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是否有轻罪、重罪的变化,以及防止一个罪名变成多个罪名。跟成品油类类似,均属于国家管控的特殊物品,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在接触的行为中,极易涉嫌犯罪。所以,看审查案件的具体行为,多种行为结合的,能否按照最轻的罪名去辩护,另外也要防止罪数的扩大,避免数罪并罚的风险,提前做一个风险预测。最后提一点,这个犯罪已经是夕阳产业。国家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所以占比很大的借用许可证的案件会变少,但是不能保证越禁止,犯罪率越高的情形的出现。
孙宇律师用“三个多,两个收获,一个开拓”对本次道场进行了总点评。首先,三个“多”。一个是指此类罪名的规定多,此类案件涉及刑法、行政、司法解释等各种规定;然后是辩护要点“多”,价格认定,鉴定意见等等律师质证的要点多;最后一个指人数“多”,之前办理的一个成品油案件,案件的人数非常多,庭审、质证时间都非常的长。其次,两个收获。一方面,由于介入的太晚,在审判阶段介入,导致很多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未能避免。另一方面,虽然介入的太晚,但律师对现有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对当事人也充分的做出法律分析,最终当事人以及家属对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最后,一个开拓。律师在研究一项课题时,也可以综合课程的相关领域,选取较为常见、蓬勃的产业,更有利于律师对市场的开拓。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对本期刑辩道场进行了总结。
徐主任表示,本节课程内容丰富、逻辑清晰,但观点的角度以及表达的流畅性上需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案件涉及的六宗罪,存在不少无罪辩点,也存在轻罪的辩护空间,在法条竞合时定什么罪非常值得探讨,在罪轻方面,也有既定的辩护角度。经过主讲人和大家的疏理,干货条条,足让大家借鉴。刚才冯佳成提出,虚拟一个案例,将六个罪名串起来讲解,这个建议希望主讲人予以釆纳,对课件进一步研发。同时,大家的点评应注意从专业度,专注度以及精彩度的方面进行训练和加强。
本次道场,还评出了最佳点评人。我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李隽以两个层面,三项技能要领的点评,极具专业度、关注度和精彩度,在二十余位点评人中脱颖而出,摘得最佳点评人桂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