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检察院指控,杨某利用为“S市某公司”催收欠款的工作便利,将X某还给“S市某公司”的3.5万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认定X某的债务所有权应归属于“S市某公司”系严重错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X某的货款属于“S市某公司”所有。认定杨某侵占“S市某公司”货款事实上、证据上不成立。X某的债务经过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最终应归属于杨某个人,且债权转让关系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形成的,杨某享有X某的涉案债权,与“S市某公司”无关。认定杨某侵占“S市某公司”货款不能成立,指控杨某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案件结果】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不起诉。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