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走私红酒案
2026-10-16 15:18:01
2 0 2 2 年 ⾄ 2 0 2 3 年 期 间 , 为省下税款 ,L某 找B某( 已 判 决 ) 将 其 在 境 外 采 购 的 红 酒 通 过 ⽔ 客夹 藏 的 ⽅ 式 ⾛ 私 ⼊ 境 , 经 海 关 部 ⻔ 计 核 , 该案全部人员偷逃税款总额达490余万元,主犯B某已被判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本案的上游在L某被立案前就被侦破,且上游人员已被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各嫌疑人供述稳定且相互印证,证据链闭环导致本案事实抗辩策略难以推进,需转向量刑情节等轻罪辩护方向。
办案细节:
自首情节切入,夯实不起诉基础
行政立案阶段的法律属性决定嫌疑人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将自首情节作为核心辩护要点,以此作为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关键突破口。
精准适用司法解释,核减偷逃税额
辩护律师深度研读走私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嫌疑人Y某提供的实际交易金额关键证据,对海关初步认定的 15 万元偷逃税款金额提出异议。经与海关缉私部门多轮沟通,最终核定偷逃税额为 12.7 万元,核减金额达 2.3 万余元,有效降低了案件的量刑档级与严重程度。
直击证据程序瑕疵,拓展控辩协商空间
审查发现,行政立案阶段海关未依法对张三的手机采取封存、扣押及电子数据镜像提取等法定措施,导致行政程序中收集的电子数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时,存在数据完整性无法核验的程序瑕疵。据此,辩护律师提出相关证据合法性存疑的抗辩意见,成功拓展了控辩双方的协商空间。
针对本案,某检察院充分听取并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全面评价当事人认罪悔罪、补缴税款、从犯、自首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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